(2015)慶刑初字第68號
——山東省慶云縣人民法院(2015-9-14)
(2015)慶刑初字第68號
公訴機關(guān)山東省慶云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秦某某,男,漢族,1987年1月18日出生。2014年7月16日因涉嫌犯傳播淫穢物品罪被慶云縣公安局取保候?qū)彛?015年7月16日被慶云縣人民檢察院取保候?qū)彙?br>
被告人馮某,男,漢族,1990年3月1日出生。2014年7月19日因涉嫌犯傳播淫穢物品罪被慶云縣公安局取保候?qū)彛?015年7月16日被慶云縣人民檢察院取保候?qū)彙?br>
被告人王某某,男,漢族,1986年10月20日出生。2014年7月30日因涉嫌犯傳播淫穢物品罪被慶云縣公安局取保候?qū)彛?015年7月16日被慶云縣人民檢察院取保候?qū)彙?br>
慶云縣人民檢察院以慶檢公刑訴(2015)6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秦某某、馮某、王某某犯傳播淫穢物品罪,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2015年9月9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慶云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王金英、劉寧波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秦某某、馮某、王某某均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慶云縣人民檢察院指控:
1、2014年7月,被告人秦某某使用其QQ號加入孟某某(已判刑)創(chuàng)建用于傳播淫穢物品的QQ群“激情聊吧”,并擔任管理員,協(xié)助群主孟某某進行管理。截至2014年7月13日,群成員達87人,群成員先后上傳淫穢視頻共17部。
2、2014年7月,被告人秦某某用其QQ號加入用于傳播淫穢物品的QQ群“80.90約會群”,并擔任管理員,協(xié)助群主進行管理。截至2014年7月16日,群成員達146人,群成員先后上傳淫穢視頻53部。其中秦某某在該群上傳淫穢視頻3部。
3、2014年五六月份,被告人馮某使用其QQ號加入孟某某創(chuàng)建用于傳播淫穢物品的新QQ群“激情聊吧”,并上傳淫穢視頻2部。該群于2014年7月初被群主孟某某解散。
4、2014年7月份,被告人馮某使用其QQ號加入孟某某創(chuàng)建用于傳播淫穢物品的新QQ群“激情聊吧”,并擔任管理員,協(xié)助群主孟某某進行管理。截至2014年7月13日,群成員達87人,群成員先后上傳淫穢視頻共17部。
5、2014年7月,被告人王某某使用其QQ加入孟某某創(chuàng)建用于傳播淫穢物品的QQ群“激情聊吧”,并擔任管理員,協(xié)助群主孟某某進行管理。截至2014年7月13日,群成員達87人,群成員先后上傳淫穢視頻共17部。
針對上述事實,公訴機關(guān)當庭出示、宣讀了下列證據(jù)予以證實:1、證人薛某某、孟某某的證言;2、慶云縣公安局遠程勘驗工作記錄等筆錄;3、德州市公安局淫穢物品審查鑒定書等鑒定意見;4、手機、淫穢物品光盤等物證;5、抓獲經(jīng)過、戶籍證明等書證;6、被告人秦某某、馮某、王某某的供述與辯解;7、慶云縣公安局固定電子證據(jù)清單。
公訴機關(guān)認為,被告人秦某某、馮某、王某某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傳播淫穢物品罪追究被告人秦某某、馮某、王某某的刑事責任。
被告人秦某某、馮某、王某某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無異議,未提出辯護意見。
經(jīng)庭審質(zhì)證,本院對公訴機關(guān)提交的證據(jù)查證屬實,對公訴機關(guān)指控被告人秦某某、馮某、王某某犯傳播淫穢物品罪的事實予以確認。
另查明,被告人馮某于2014年7月19日到慶云縣公安局投案,如實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實。被告人王某某于2014年7月29日被慶云縣公安局傳喚到案,如實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實。
本院認為,被告人秦某某、馮某、王某某違反社會管理秩序,利用網(wǎng)絡(luò)向社會傳播淫穢物品,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構(gòu)成傳播淫穢物品罪。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第1、2、4、5起犯罪事實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確認。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第3起犯罪事實,因達不到犯罪標準,本院不予確認。被告人馮某主動到慶云縣公安局投案,并如實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實,屬自首,依法從輕處罰。被告人王某某經(jīng)慶云縣公安局通知到案,如實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實,屬自首,依法從輕處罰。被告人秦某某、馮某、王某某有悔罪表現(xiàn),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的社區(qū)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對其宣告緩刑,由社區(qū)矯正部門進行社區(qū)矯正。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秦某某犯傳播淫穢物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二、被告人馮某犯傳播淫穢物品罪,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六個月。
(緩刑考驗期限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三、被告人王某某犯傳播淫穢物品罪,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六個月。
(緩刑考驗期限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收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山東省德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 鄭士新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書記員 楊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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