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慶刑初字第75號
——山東省慶云縣人民法院(2015-9-18)
(2015)慶刑初字第75號
公訴機關山東省慶云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劉某某,男,漢族,1976年2月17日出生。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8月6日被慶云縣公安局取保候審,2015年8月4日被慶云縣檢察院取保候審。
山東省慶云縣人民檢察院以慶檢公刑訴(2015)7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2015年9月15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慶云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蘆廣慶、付娜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劉某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14年7月25日22時40分許,被告人劉某某駕駛魯JXXXXX(冀JDXXX掛)號貨車,沿國道205線由東向西行駛至慶云縣常家鎮東張村路段時,與前方順停在路邊的鄭某某駕駛的冀FHXXXX(冀FXXXX號掛)、王某某駕駛的冀FGXXXX(冀FDXXX號掛)重型貨車相撞,致使冀JGXXXX乘車人張某某當場死亡。經法醫鑒定,被害人張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顱腦損傷死亡特征。案發后,雙方當事人達成賠償協議,并已交付執行,被害方的親屬對被告人劉某某的行為表示諒解。
德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慶云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劉某某負事故的主要責任;鄭某某、王某某負次要責任;被害人張某某無責任。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劉某某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的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被告人劉某某的刑事責任。
公訴機關當庭提供下列證據予以證實:1、證人鄭某某、王某某、賈某某等人的證言;2、德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慶云大隊對案發現場所做的勘驗、檢查筆錄;3、慶云縣公安局刑事科學技術室法醫學尸體檢驗報告書、濱州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出具的酒精檢測報告書、德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慶云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等鑒定意見;4、接警證明、戶籍證明、諒解書等書證;5、被告人劉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被告人劉某某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未提出辯解意見。
經庭審質證,本院對公訴機關提交的證據查證屬實,對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劉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駕駛機動車輛發生重大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且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確認。被告人劉某某當庭自愿認罪,積極與被害人方達成賠償協議,取得了被害人親屬的諒解,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劉某某有悔罪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可對其宣告緩刑,進行社區矯正。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一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劉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
(緩刑考驗期限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收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山東省德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 趙立華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書記員 楊麗麗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