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齊刑初字第138號
——山東省齊河縣人民法院(2015-9-7)
(2015)齊刑初字第138號
公訴機關山東省齊河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霍某甲,男,戶籍所在地系山東省武城縣,現住山東省德州市德城區。因涉嫌犯詐騙罪,于2014年8月2日被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取保候審。2015年8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辯護人張培軍,山東鼎舜律師事務所律師。
齊河縣人民檢察院以齊檢公訴刑訴(2015)12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霍某甲犯詐騙罪,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同年8月31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齊河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張菊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霍某甲及其辯護人均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11年上半年,被害人謝某甲通過朋友夏某甲認識被告人霍某甲,并請霍某甲為自己在德州市德城區的房子辦理房產證。霍某甲以能幫謝某甲辦理房產證為名,騙其交付現金35000元,并將所詐騙的錢財揮霍。后霍某甲通過城隍廟墻上的小廣告為謝某甲辦理了假房產證并隱瞞事實真相,將假證交給謝某甲。2013年6月,謝某甲發現房產證系假證,通過夏某甲和趙某甲追要錢款未果。現被告人已將詐騙所得的贓款退還被害人謝某甲,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
上述事實,被告人霍某甲在開庭審理過程中無異議。并有房屋所有權證,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刑警大隊抓獲經過、工作說明、德州市房產管理中心證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扣押清單、收到條、諒解書、身份證復印件等書證,證人夏某甲、趙某甲的證言,辨認筆錄,被害人謝某甲的陳述,被告人霍某甲的供述和辯解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霍某甲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式騙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確認。鑒于被告人霍某甲認罪態度較好,贓款已退還被害人,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并且能夠積極繳納罰金,依法予以從輕處罰。綜合考慮本案的犯罪事實、犯罪情節及被告人的認罪、悔罪態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一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五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霍某甲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緩刑考驗期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并處罰金一萬元(已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山東省德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副本各一份。
審判員 趙翠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書記員 李旭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