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川刑初字第381號
——山東省淄博市淄川區人民法院(2015-9-28)
(2015)川刑初字第381號
公訴機關淄博市淄川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李某,個體送料。2014年6月28因涉嫌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被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被取保候審。經淄博市淄川區人民檢察院決定,于2015年6月30日被取保候審。
指定辯護人相其建,淄川區法律援助中心律師。
淄博市淄川區人民檢察院以川檢公訴刑訴(2015)34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某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經審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8月17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淄川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孫文靜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李某及其指定辯護人相其建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
被告人李某自2013年以來,在無實際貨物交易的情況下,支付開票費,通過馬某甲(另案處理)分別從淄博裕羅商貿有限公司、淄博聚多經貿有限公司、淄博聚越經貿有限公司、淄博景勛經貿有限公司為淄博東星耐火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淄博市博山區蕉莊耐火材料廠、山東魯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31份、價稅合計共計2521696.5元,稅額共計366400.37元,其中已抵扣稅額共計286150.47元。
針對上述指控,公訴機關當庭訊問了被告人,并宣讀出示了書證、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和辯解等證據,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李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數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五條之規定,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請求依法懲處。
被告人李某對公訴機關的指控及提供的證據均無異議。
被告人李某的辯護人提出辯護意見如下:1、被告人李某和他人有實際貨物交易,應當和買票、賣票全虛獲得非法利益有所區別;2、被告人李某有自首情節;3、已補交抵扣稅額10000元并愿意補交剩余部分;4、主觀惡性小,人身危險性小;5、被告人李某家庭困難且患有××。綜上,請求法庭在對被告人李某量刑時,依法從輕、減輕處罰。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李某自2011年以來,通過他人分別從淄博裕羅商貿有限公司、淄博聚多經貿有限公司、淄博聚越經貿有限公司、淄博景勛經貿有限公司為淄博東星耐火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淄博市博山區蕉莊耐火材料廠、山東魯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31份、價稅合計共計2521696.5元,稅額共計366400.37元,其中已抵扣稅額共計286150.47元。
另查明,被告人李某系自首且案發后已補交了全部已抵扣稅款。
上述事實,有下列經庭審舉證、質證的證據證實,予以確認:
1、證人證言
證人劉某、張某、朱某均證實淄博東星耐火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及淄博市博山區蕉莊耐火材料廠接受李某拿過來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并已抵扣的事實以及其公司與開票單位沒有實際業務往來;證人馬某甲、馬某乙證實為李某提供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事實。
2、書證
增值稅專用發票、入庫單、收據、企業網上認證結果清單、企業網上認證結果通知書等書證,證實本案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31份,價稅合計共計2521696.5元,虛開稅額共計366400.37元,其中已經抵扣稅額共計286150.47元。
扣押清單、涉案資金交接清單,證實公安機關扣押被告人李某現金100000元以及山東增值稅專用發票發票聯及抵扣聯各五份。
發破案說明證實案件的揭發偵破經過以及被告人李某系自首。
戶籍信息查詢結果,證實被告人李某在作案時已達到完全刑事責任年齡。
刑事判決書證實涉案人員馬某乙于2015年4月30日因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被淄博市淄川區人民法院判決的情況。
3、辨認筆錄
證實被告人李某辨認出為提供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男子為馬某甲。
4、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被告人李某當庭對以上犯罪事實均予以供認,其供述與上述證據相互印證一致。
本案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讓他人為其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虛開稅款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采納。被告人李某有自首情節,對其可以從輕處罰。案發后,被告人李某補交了全部已抵扣稅款,對其可以酌定從輕處罰。被告人李某的辯護人關于被告人李某有自首情節、補交部分稅款并愿意補交全部已抵扣稅款的辯護意見成立,本院予以采納,其他辯護意見與法律或查明事實不符,本院均不予采納。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一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完畢。)
二、涉案贓款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山東省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李佳霖
審 判 員 余寶珠
人民陪審員 楊愛萍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代理書記員 王 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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