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周刑初字第315號
——山東省淄博市周村區人民法院(2015-10-8)
(2015)周刑初字第315號
公訴機關淄博市周村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劉某,職員。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6月11日被淄博市公安局周村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被依法逮捕。現羈押于淄博市周村區看守所。
辯護人任萬洲、王懿宣,山東淄明律師事務所律師。
淄博市周村區人民檢察院以周檢公訴刑訴(2015)26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淄博市周村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林倩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劉某及其辯護人任萬洲、王懿宣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淄博市周村區人民檢察院指控:
2015年6月10日23時30分許,被告人劉某酒后駕駛魯C×××××號普通客車,行駛至某社區路段處時,與前方同向行駛的畢某駕駛的電動車尾部相撞,致畢某受傷、兩車受損,后被告人劉某駕車逃離現場,經搶救無效,畢某于次日凌晨死亡,造成死亡道路交通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被告人劉某承擔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
被告人劉某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是:1、被告人劉某系自首;2、被告人劉某親屬已賠償被害人畢某親屬損失,取得被害人親屬諒解;3、被告人劉某系初犯、偶犯,平時表現較好。綜上,建議對被告人劉某判處緩刑。
經審理查明:淄博市周村區人民檢察院指控犯罪事實屬實。
另查明,本案系路人報案案發。案發后,被告人劉某主動投案,在偵查機關如實供述犯罪行為。被告人劉某親屬賠償被害人畢某親屬各項損失共計570000元,被害人畢某親屬對被告人劉某予以諒解,建議不予追究被告人劉某的刑事責任。
上述事實,被告人劉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書證、勘查筆錄、鑒定意見、證人證言、被告人劉某供述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負事故全部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發后,被告人劉某主動投案,在偵查機關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法可從輕處罰;被告人劉某親屬賠償被害人畢某親屬各項損失,并取得被害人親屬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對其辯護人的相關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一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三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劉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山東省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賈玉婷
人民陪審員 李建忠
人民陪審員 張道軍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代理書記員 張小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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