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周刑初字第301號
——山東省淄博市周村區人民法院(2015-9-6)
(2015)周刑初字第301號
公訴機關淄博市周村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王某。因涉嫌犯信用卡詐騙罪于2015年4月26日被淄博市公安局周村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8日被取保候審。
淄博市周村區人民檢察院以周檢公訴刑訴(2015)24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犯信用卡詐騙罪,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淄博市周村區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南亞非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淄博市周村區人民檢察院指控:
2010年4月,被告人王某在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周村支行申請辦理了卡號62×××13信用卡,并惡意透支本金80808.81元后拒不還款,經銀行多次催收后拒不還款。案發后,被告人王某還款81000元。
經審理查明:淄博市周村區人民檢察院指控犯罪事實屬實。
另查明,本案系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周村支行報案案發,被告人王某系被抓獲歸案。
經審理查明:淄博市周村區人民檢察院指控犯罪事實屬實。
另查明,本案系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周村支行報案案發,被告人王某系被抓獲歸案。
上述事實,被告人王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案發說明、信用卡消費及催款記錄等書證、被告人王某供述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期限透支,并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后仍不歸還,且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信用卡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發后,被告人王某親屬代其向被害單位退還全部本金,可對其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王某如實供述其罪行,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一條、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第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信用卡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罰金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山東省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肖洪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代理書記員 辛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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