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張刑初字第300號
——山東省淄博市張店區人民法院(2015-9-16)
(2015)張刑初字第300號
公訴機關淄博市張店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郝某,無業。因涉嫌犯危險駕駛罪于2015年7月17日被淄博市公安局張店分局取保候審,同年8月14日被淄博市張店區人民檢察院決定取保候審。
淄博市張店區人民檢察院以張檢公刑訴(2015)23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郝某犯危險駕駛罪,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淄博市張店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孫程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郝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5年6月18日16時50分許,被告人郝某酒后無證駕駛魯C×××××號小型普通客車順淄博市張店區金晶大道由北向南行駛,行駛至華光路以北處,撞在前方同方向王某駕駛的魯C×××××號轎車尾部,車輛損壞,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經認定,被告人郝某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經鑒定,被告人郝某靜脈血中乙醇含量為166.99mg/100ml。
上述事實,被告人郝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公安機關出具的辦案說明、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事故現場圖及照片、現場勘查筆錄、駕駛證及行駛證復印件、證人王某的證言、司法鑒定意見書、理化檢驗鑒定報告、協議書、血樣提取登記表、被告人郝某的供述及戶籍信息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郝某醉酒后在道路上無證駕駛機動車,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為構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及罪名成立。被告人郝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對其酌情從輕處罰。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一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郝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五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限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山東省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劉世龍
人民陪審員 寧學軍
人民陪審員 李秀芹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書 記 員 趙 瑾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