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桓刑初字第228號
——山東省桓臺縣人民法院(2015-9-22)
(2015)桓刑初字第228號
公訴機關山東省桓臺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鞏某甲,男,1994年7月26日出生于山東省桓臺縣,農民,漢族,初中文化程度。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6月9日被桓臺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被逮捕,現羈押于桓臺縣看守所。
辯護人田國帥,山東洪籌律師事務所律師。
桓臺縣人民檢察院以桓檢公刑訴(2015)22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鞏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桓臺縣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艾婷婷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鞏某甲及其辯護人田國帥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桓臺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15年6月4日9時6分許,被告人鞏某甲駕駛魯C/×××××號“雪佛蘭”牌小型轎車,順桓臺縣興桓東路由南向北行駛至桓臺縣工業二路路口處時,通過路口超速行駛,將駕駛電動自行車由西往東過路口的被害人張某撞倒致傷,經搶救無效死亡。經認定,被告人鞏某甲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鞏某甲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駕駛機動車通過路口超速行駛,發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負事故全部責任,訴請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定,予以判處。
被告人鞏某甲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庭審中沒有辯解。
被告人鞏某甲的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是:一、被告人鞏某甲系自首,可從輕或減輕處罰;二、被告人鞏某甲平時表現良好,且系初犯、偶犯,可酌情從輕處罰。
經審理查明,2015年6月4日9時6分許,被告人鞏某甲駕駛魯C/×××××號“雪佛蘭”牌小型轎車,順桓臺縣興桓東路由南向北行駛至桓臺縣工業二路路口處時,通過路口超速行駛,將駕駛電動自行車由西往東過路口的被害人張某撞倒致傷,被害人張某經搶救無效死亡。經認定,被告人鞏某甲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
另查明,被告人鞏某甲案發后撥打電話報警并在現場等候。被告人鞏某甲賠償被害人親屬損失45000元。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交,并由法庭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實:
1、被告人鞏某甲的供述和辯解證實,2015年6月4日9時6分許,其駕駛魯C/×××××號“雪佛蘭”牌小型轎車,從索鎮接上鞏某乙和她母親去索鎮永安橋村,當順桓臺縣興桓東路由南向北行駛至桓臺縣工業二路路口處時,由西向東過來一輛棕色轎車,棕色轎車過去后,后面突然出現了一輛由西向東行駛的電動自行車,其車的前保險杠撞到了那輛電動車,騎電動車的人被撞飛了起來,砸到了其車的擋風玻璃上,然后又摔到了地上,其下車后看到受傷的是一個女的,臉上流血,大約五分鐘120急救車把傷者拉走了,其在現場等待交警處理。
2、書證
(1)受案登記表、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記表、發破案經過證實,2015年6月4日9時6分許,鞏某甲駕駛魯C/×××××號“雪佛蘭”牌小型轎車,順桓臺縣興桓東路由南向北行駛至桓臺縣工業二路路口處時,與駕駛電動自行車由西往東過路口的被害人張某發生交通事故,致雙方車輛損壞,張某事故后死亡。事故發生后,鞏某甲報警并一直在現場等候。
(2)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證實,2015年6月12日,經淄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桓臺大隊認定,被告人鞏某甲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
(3)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機動車信息查詢結果單、機動車駕駛證復印件、機動車行駛證復印件證實,被告人鞏某甲機動車駕駛證有效期自2013年7月19日至2019年7月19日,準駕車型C1;魯C/×××××號“雪佛蘭”牌小型轎車車輛所有人是被告人鞏某甲。
(4)前科查詢證實,被告人鞏某甲此前無違法犯罪記錄。
(5)戶籍證明證實,被告人鞏某甲出生于1994年7月26日,案發時已達完全刑事責任年齡。
(6)辯護人提交的本院(2015)桓民初字第1411號民事判決書和法律文書生效證明證實,被告鞏某甲已實際支付給原告耿某甲、耿某損失費用45000元;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分公司賠償原告耿某甲、耿某各項損失618829.63元。(2015)桓民初字第1411號民事判決書于2015年9月16日發生法律效力。
3、證人證言
(1)證人王某證言證實,2015年6月4日9時10分左右,鞏某甲駕駛魯C/×××××號“雪佛蘭”牌小型轎車,拉著其和其兒媳鞏某乙去索鎮永安橋村,當順桓臺縣興桓東路由南向北行駛至桓臺縣工業二路路口處時,由西向東過來一輛棕色轎車,棕色轎車過去后,其低頭正要打電話,聽到“嘭”的一聲,然后其抬起頭,看到一個人飛了起來。其下車后看到受傷的是一個女的,地上一攤血,其對鞏某甲說抓緊時間報警,鞏某甲打110的同時,其撥打了120急救電話,救護車來了后將傷者拉走了。其和鞏某甲在現場等著。
(2)證人鞏某乙證言證實,2015年6月4日9時10分左右,鞏某甲駕駛魯C/×××××號“雪佛蘭”牌小型轎車,拉著其和其婆婆王某去索鎮永安橋村,當順桓臺縣興桓東路由南向北行駛至桓臺縣工業二路路口處時,由西向東過來一輛棕色轎車,棕色轎車過去后,接著從西邊過來了一個騎電動自行車的女的,鞏某甲沒有剎車,直接撞到了那輛電動自行車上,鞏某甲從車上下來看了看被撞的那個人,打了報警電話,其因為懷孕了就打車走了。
4、鑒定意見
(1)鑒定意見法醫學尸體檢驗報告書證實,被害人張某系頭面部受外力作用致顱腦損傷死亡。
(2)交通事故司法鑒定意見書證實,視頻范圍內,事故發生時魯C/×××××號轎車的平均行駛速度約為44km/h。
5、勘驗、檢查筆錄現場勘查筆錄、現場圖、照片證實,案發后道路現場狀況。
6、視聽資料現場監控錄像證實,案發現場情況。
上述證據相互印證,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鞏某甲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駕駛機動車通過路口超速行駛,發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負事故全部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信。被告人鞏某甲案發后主動報警,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系自首,可依法對其從輕處罰。對辯護人所提被告人系自首,可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信。被告人鞏某甲自愿認罪,可酌情對其從輕處罰。對辯護人所提被告人鞏某甲平時表現良好,且系初犯、偶犯,可酌情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信。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鞏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緩刑考驗期限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山東省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李 成
審 判 員 呂軍紅
人民陪審員 郝 瑩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書 記 員 張 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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