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初字第1180號
——山東省高青縣人民法院(2015-11-6)
(2015)高民初字第1180號
原告:于某,男,1986年3月10日生,漢族,高青縣人,住高青縣。
委托代理人:孟令勇,高青博大法律服務所工作人員。
被告:杜某某,女,1990年11月28日生,漢族,高青縣人,住高青縣。
本院在審理原告于某與被告杜某某離婚糾紛一案中,原告于某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訴申請,稱考慮與本案的相關因素待半年以后另行起訴,自愿撤回對被告的起訴。
本院認為,原告的撤訴申請理由正當,不違反法律的規定,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于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150.00元,已減半收取,由原告于某負擔。
審判員 邵 陽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書記員 彭小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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