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初字第1057號
——山東省高青縣人民法院(2015-10-9)
(2015)高民初字第1057號
原告:商某,女,1970年12月1日生,漢族,高青縣人,住高青縣。
被告:宋某某,男,1967年4月27日生,漢族,高青縣人,住高青縣。
本院在審理原告商某與被告宋某某離婚糾紛一案中,原告商某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訴申請,稱原被告雙方已和好,故自愿撤回對被告的起訴。
本院認為,原告的撤訴申請理由正當,不違反法律的規定,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商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1925.00元,已減半收取,由原告商某負擔。
審判員 魏立芳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書記員 彭小娟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