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初字第1043號
——山東省高青縣人民法院(2015-10-14)
(2015)高民初字第1043號
原告:李某,男,1967年12月19日生,漢族,高青縣人,住高青縣。
委托代理人:鄭孝儒,高青熱誠法律服務所工作人員。
被告:霍某某,女,1966年4月21日生,漢族,高青縣人,住高青縣。
本院在審理原告李某與被告霍某某離婚糾紛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訴申請,稱為給孩子一個完整的家庭,自愿撤回對被告的起訴。
本院認為,原告的撤訴申請理由正當,不違反法律的規定,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李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150.00元,已減半收取,由原告李某負擔。
審判員 邵 陽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書記員 彭小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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