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沂刑初字第307號
——山東省沂源縣人民法院(2015-10-16)
(2015)沂刑初字第307號
公訴機關沂源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唐某甲,無業。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8月25日被取保候審。
沂源縣人民檢察院以源檢公刑訴(2015)29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唐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當日立案,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沂源縣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張田田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唐某甲到庭參加了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15年8月18日19時55分,被告人唐某甲駕駛魯C×××××號小型轎車,沿薛館路由西向東行至沂源縣魯村鎮魯村一村路段,與由南向北橫過道路的行人唐某某相撞,造成唐某某在事故中受傷,到沂源縣人民醫院搶救時已經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經交警部門責任認定,被告人唐某甲駕駛燈光系統部分和技術標準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注意觀察路面情況不夠,且遇老年人橫過道路未有效避讓的違法行為引發事故,致被害人死亡,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經鑒定,唐某某系顱腦損傷而死亡。
另查明,案發后,被告人唐某甲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被告人唐某甲與被害人的近親屬達成和解協議已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并取得了諒解。
上述事實,被告人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證人劉某、孫某、唐某乙的證人證言,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勘查筆錄、現場圖及照片,理化檢驗鑒定報告、沂源縣公安局法醫學尸體檢驗報告書、山東理工大學交通安全司法鑒定所交通事故司法鑒定意見書,書證受案登記表、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記表、立案決定書、發破案經過、當事人血樣提取登記表、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機動車駕駛人及機動車信息查詢結果單、本地常住人口詳細查詢結果單、戶籍證明、身份證復印件、調解協議書、諒解書、損害賠償憑證等證據予以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唐某甲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因而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并負事故主要責任,其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應當追究刑事責任。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與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唐某甲于案發后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鑒于被告人唐某甲與被害人近親屬達成和解協議,賠償了被害人經濟損失,并取得被害人近親屬諒解,依法從寬處罰。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一條、第四十五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九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唐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山東省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 趙小紅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書記員 侯 芳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