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濰城刑初字第234號
——山東省濰坊市濰城區人民法院(2015-9-24)
(2015)濰城刑初字第234號
公訴機關山東省濰坊市濰城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王某。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5月11日被濰坊市公安局濰城分局取保候審,同年8月6日被濰坊市濰城區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
辯護人郭美青、張建,山東泛海律師事務所律師。
濰坊市濰城區人民檢察院以濰城檢公刑訴(2015)23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審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濰坊市濰城區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孫建民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某及其辯護人郭美青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15年4月21日6時許,被告人王某駕駛魯G×××××號輕型普通貨車沿濰坊市濰城區寶通街路南側輔道由西向東行駛至青年路路口處時,與趙某駕駛的電動三輪車相撞,趙某頭、胸受鈍性外力作用致創傷性休克死亡。
針對起訴書指控的事實,公訴機關提供了相應的證據予以證實,認為被告人王某的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系自首,請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被告人王某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無異議。其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是,被告人王某系自首,歸案后認罪態度較好,并取得被害人親屬的諒解,請求對被告人王某從寬處理。
經審理查明,2015年4月21日6時許,被告人王某駕駛魯G×××××號輕型普通貨車沿濰坊市濰城區寶通街路南側輔道由西向東行駛至青年路路口處時,與趙某(男,1955年10月30日生)駕駛的電動三輪車相撞,趙某頭、胸受鈍性外力作用致創傷性休克死亡。
另查明,案發后,被告人王某撥打電話報警,并在現場等候,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該事故經濰坊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濰城大隊認定,被告人王某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六條、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承擔事故全部責任;趙某無事故責任。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交,并經當庭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實:
1、物證:
事故現場照片,證實事故現場情況。
2、書證:
(1)受案登記表,證實本案的刑事立案情況。
(2)濰坊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濰城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證實事故發生經過及事故責任情況。
(3)現場圖,證實公安機關繪制的現場等情況。
(4)人口信息表、戶口本復印件、身份證復印件,證實被告人王某、被害人趙某及其親屬的身份等情況。
(5)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機動車信息查詢結果單,駕駛證、行駛證復印件,證實被告人王某持A2D駕駛證及肇事車輛的信息情況。
(6)扣押、發還物品清單,證實涉案車輛被依法扣押及發還的情況。
(7)居民死亡證明書、尸體處理通知書、火化證,證實被害人趙某于2015年4月21日死亡及尸體的處理等情況。
(8)當事人血樣(尿樣)提取登記表,證實對被告人王某血樣進行提取的情況。
(9)保險單復印件,證實肇事車輛的投保情況。
3、證人證言:
(1)趙某某的證言,證實2015年4月21日,被害人趙某發生交通事故,并于當日搶救無效死亡等情況。
(2)偵查人員出具的抓獲經過和辦案說明,證實案件的偵破等情況。
4、被告人王某在公安機關的供述與以上證據能相互印證。
5、鑒定意見:
(1)濰坊市公安局交通物證鑒定所道路交通事故尸體檢驗報告,證實被害人趙某符合交通事故死亡的情況。
(2)濰坊市公安局交通物證鑒定所乙醇檢驗鑒定報告,證實被告人王某的靜脈血中未檢測出乙醇成分等情況。
(3)濰坊衡德價格評估有限公司的價格評估結論書,證實被害人趙某的車輛損失為2156元的情況。
6、現場勘驗筆錄,證實事故現場勘驗的情況。
又查明,在本案審理過程中,被害人趙某的親屬對被告人王某的行為表示諒解,請求對被告人王某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上述事實,有經當庭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實,本院予以確認:諒解書、被害人親屬身份證復印件,證實被害人親屬對被告人諒解等情況。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負事故全部責任,其行為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構成要件,構成交通肇事罪,應予刑罰。濰坊市濰城區人民檢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鑒于被告人王某案發后電話報警,并在現場等候,歸案后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應認定為自首,認罪態度較好,并取得被害人親屬的諒解,確有悔罪表現,故可依法對被告人王某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被告人王某的辯護人提出的相應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根據本案的事實、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山東省濰坊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審 判 長 宋世強
代理審判員 劉鳴謙
人民陪審員 張永芹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書 記 員 徐迎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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