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壽刑初字第570號
——山東省壽光市人民法院(2015-9-24)
(2015)壽刑初字第570號
公訴機關壽光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楊某甲,農民。2015年5月2日因涉嫌犯非法經營罪被壽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被逮捕。現羈押于壽光市看守所。
辯護人趙建立,山東魯祥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張某甲,農民。2015年4月24日因涉嫌犯非法經營罪被壽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被逮捕。現羈押于濰坊市看守所。
壽光市人民檢察院以壽檢公刑訴(2015)50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楊某甲、張某甲犯非法經營罪,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壽光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王慧卿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楊某甲及其辯護人趙建立、被告人張某甲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楊某甲于2015年3月至同年4月,在未辦理《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情況下,非法購進“中華”、“愛喜”等品牌卷煙在壽光市內分別銷售給被告人張某甲及韓國寶、張某乙、范某,非法經營數額人民幣55000余元。被告人張某甲在未辦理《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情況下,于2015年1月至同年4月,從被告人楊某甲等人處非法購進“中華”品牌卷煙在壽光銷售,分別銷售給劉某及楊某乙,非法經營數額人民幣52000余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在開庭審理過程中均無異議,并有證人張某乙、范某、韓國寶、劉某、楊某乙的證言,辨認筆錄,壽光市煙草專賣局出具的證明、人口信息、支付寶交易記錄明細、銀行卡客戶交易查詢等書證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楊某甲、張某甲違反國家規(guī)定,非法經營卷煙,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經營罪。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和罪名成立。被告人楊某甲、張某甲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可以從輕處罰。對被告人楊某甲的辯護人提出的該系初犯,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自愿認罪,可以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本院為保護國家對專營物品的管理制度不受侵犯,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楊某甲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0元(已繳清)。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二、被告人張某甲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0元(已繳清)。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山東省濰坊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 判 長 張麗華
審 判 員 王偉霞
人民陪審員 李萬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書 記 員 趙秀楊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yè)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yè)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fā)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