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壽刑初字第552號
——山東省壽光市人民法院(2015-9-14)
(2015)壽刑初字第552號
公訴機關壽光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汪某,農民。2015年2月7日因涉嫌犯聚眾斗毆罪被壽光市公安局監視居住,同年7月11日被壽光市人民檢察院監視居住。
壽光市人民檢察院以壽檢公刑訴(2015)48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汪某犯聚眾斗毆罪,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壽光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藺華慶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汪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3年4月25日23時許,闞某、查勝男與侯某(均已判刑)在壽光市“英雄聯盟”網吧內因瑣事發生爭執,后雙方各自打電話糾集人員相約到網吧內毆斗。查勝男糾集的郭某、李某、崔新潮(均已判刑)等人先到達網吧,對侯某進行毆打。侯某糾集的楊廣亮(在逃)、被告人汪某均持匕首和“小鵬”后期到達網吧與闞某等人毆斗。在毆斗中,楊廣亮用匕首將闞某頭面部、左臀部及左胸部等處捅傷。經鑒定,闞某的傷情構成輕傷。案發后,被告人汪某于2015年2月4日向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實,被告人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記表、抓獲經過、戶籍信息等書證,證人闞某、侯某、郭某、李某的證言,法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汪某持械積極參與聚眾斗毆,其行為已構成聚眾斗毆罪。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和罪名成立。被告人汪某系自首,可以從輕處罰。本院為維護正常的社會管理秩序,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汪某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天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山東省濰坊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王志軍
審 判 員 張治中
人民陪審員 李萬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書 記 員 禹 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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