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壽刑初字第452號
——山東省壽光市人民法院(2015-9-16)
(2015)壽刑初字第452號
公訴機關壽光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蘇某甲,農民。2015年5月11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壽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2015年6月12日被壽光市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
辯護人呂守用,山東聯邦律師事務所律師。
壽光市人民檢察院以壽檢公刑訴(2015)38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蘇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壽光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王慧卿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蘇某甲及其辯護人呂守用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5年4月20日14時10分許,被告人蘇某甲醉酒駕駛魯G×××××小型轎車載乘員蘇某丙、王某、蘇某乙,沿壽光市文圣東街由東向西行駛至文圣東街1037-A1014路燈桿處時,與停放在路邊的魯G×××××輕型普通貨車相撞,致使兩車受損,蘇某丙、蘇某乙、蘇某甲受傷,致王某死亡。2015年4月20日17時,被告人蘇某甲到壽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投案自首。經認定,被告人蘇某甲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經調解,被告人蘇某甲賠償被害人王某家屬各項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30萬元,并獲得諒解;賠償被害人蘇某乙各項經濟損失人民幣7.5萬元,并獲得諒解;被害人蘇某丙自愿放棄賠償。
上述事實,被告人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被害人蘇某丙、蘇某乙、吳某的陳述,證人周某、劉某甲、劉某乙、趙某的證言,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道路交通事故尸體檢驗報告、事故技術鑒定意見書、理化檢驗鑒定報告等鑒定意見,接受刑事案件登記表、抓獲經過、辦案說明、人口信息、機動車行駛證、機動車及駕駛人信息查詢、售車協議、血樣提取登記表、道路交通事故尸體處理通知書、死亡證明、火化證明、道路交通事故公開證據筆錄、委托書、申請書、交通事故賠償協議書、收到條、諒解書、證明等書證,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勘查筆錄、現場圖及照片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蘇某甲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規,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和罪名成立。被告人蘇某甲案發后投案自首,可以從輕處罰。該積極賠償損失,確有悔改表現,可以酌情從輕處罰。本院為保護公民的人身安全不受侵犯,維護正常的交通管理秩序,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蘇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緩刑考驗期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山東省濰坊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 判 長 王志軍
審 判 員 董鳳麗
人民陪審員 董祥豐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書 記 員 禹 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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