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奎刑初字第187號
——山東省濰坊市奎文區人民法院(2015-9-11)
(2015)奎刑初字第187號
公訴機關濰坊市奎文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孫某。2015年4月24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8日被逮捕。現羈押于濰坊市看守所。
辯護人王云進,山東衡明律師事務所律師。
濰坊市奎文區人民檢察院以奎檢公刑訴(2015)15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孫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濰坊市奎文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唐亮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孫某及辯護人王云進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濰坊市奎文區人民檢察院指控:
2015年2月20日20時許,被告人孫某駕駛魯G×××××號牌捷達轎車沿濰坊市奎文區民生東街由東向西行駛至“老菜墩”酒店門口處時,將步行橫過民生東街的被害人朱某撞倒致傷,造成道路交通事故。被害人朱某經醫院搶救無效于同年4月14日死亡。被告人孫某承擔事故主要責任。
公訴機關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證據: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戶籍證明等書證;證人吳某的證言;被告人的供述及辯解,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尸體檢驗報告等鑒定意見;勘驗、檢查筆錄等證據,指控被告人孫某的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系自首。請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被告人孫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均無異議。
辯護人辯稱,被告人系自首,認罪態度好,系初犯、偶犯,已經支付被害人損失6萬余元,懇請從輕或減輕處罰,處以緩刑。
經審理查明:
2015年2月20日20時許,被告人孫某駕駛魯G×××××號牌捷達轎車沿濰坊市奎文區民生東街由東向西行駛至“老菜墩”酒店門口處時,將步行橫過民生東街的被害人朱某撞倒致傷,造成道路交通事故。被害人朱某經醫院搶救無效于同年4月14日死亡。被告人孫某承擔事故主要責任。
案發后,被告人孫某電話報警,并向公安機關如實供述其發生交通事故的事實。被告人賠償被害人損失66200元。
上述事實,有下列當庭舉證、質證并認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實:
(一)書證
1、奎公交認字(2015)第00032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證實:被告人孫某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朱某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
2、被告人信息登記表、戶籍信息,證實:被告人孫某、被害人朱某的身份情況,被告人孫某系成年人。
3、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機動車信息查詢結果單,證實:被告人孫某準駕車型C1,當前狀態正常。魯G×××××號牌捷達轎車,所有人為孫軍,案發時處于檢驗有效期內。
4、居民死亡醫學證明,證實:被害人朱某2015年4月14日死亡。
5、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單,證實:魯G×××××號牌捷達轎車有交強險,保險期間2014年4月22日至2015年4月21日。
6、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記表,證實:156××××5200電話號碼系被告人孫某所有,孫某系案發后主動打電話報警。
7、被告人歸案情況說明,證實:2015年2月20日20時許,被告人孫某在事故現場向公安機關如實供述其發生交通事故的事實。
8、電話查詢記錄,證實:被告人孫某無違法犯罪記錄。
9、收到條一份,證實:案發后,被告人孫某賠償被害人損失66200元。
(二)證人證言
證人吳某的證言,證實:2015年2月20日20時左右,孫某開車拉著其沿民生街向西行駛,其低頭用手機發微信,突然其的車前面嘭的一聲,緊接著一些玻璃碴子蹦到其臉上,車的前擋風玻璃碎了,孫某說撞著人了。然后孫某就靠邊停車,其下車后,發現路上躺著一個人。孫某趕緊用手機撥打了120,急救車來后其和孫某一塊把傷者抬到車上,其在現場等著,孫某跟著120去了醫院。怎么撞上的其沒看見。
(三)被告人供述與辯解
被告人孫某供述:2015年2月20日晚上20時左右,其開著魯G×××××捷達轎車拉著吳某沿民生街向西行駛,車前面一個行人向西走,車行駛到該行人身邊時,他突然向南一晃,其趕緊踩剎車躲他,沒躲開,其的車撞到了行人的身上,把他撞倒了。其立即和吳某一塊下了車,發現那個人躺在地上,其趕緊打了120,120車來以后,大夫讓其報警,其就打了122,然后其和吳某一塊將傷者抬上車,其讓吳某在現場,其隨車去了醫院。其所駕駛車輛車主是其父親孫軍,該車僅有交強險。其有“C1”駕駛證。
(四)鑒定意見
1、公交(濰)尸檢字(2015)113號道路交通事故尸體檢驗報告,證實:死者朱某系頭部受鈍性外力作用致顱腦損傷,經手術救治無效死亡。
2、山東交職院司法鑒定所(2015)痕鑒字第206號交通事故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魯G×××××捷達小型轎車事故發生時行駛速度約為35Km/h。
3、(2015)濰公交物鑒化字第2015022529號乙醇檢驗鑒定報告,檢驗意見:通過檢驗,在孫某的血中未檢出乙醇。
(五)勘查筆錄
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勘查筆錄,附: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一幅,道路交通事故照片8幅。證實:道路交通事故現場情況。
本院認為,被告人孫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應予刑罰。公訴機關指控犯罪事實及罪名成立。被告人系自首,依法可從輕處罰。被告人孫某賠償被害人部分損失,可酌情從輕處罰。綜合上述情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孫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4日起至2016年4月23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天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山東省濰坊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 判 長 陳 健
人民陪審員 趙永華
人民陪審員 韓愛民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書 記 員 徐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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