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坊刑初字第198號
——山東省濰坊市坊子區人民法院(2015-9-25)
(2015)坊刑初字第198號
公訴機關濰坊市坊子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趙某,群眾,工人。2015年5月22日因涉嫌犯非法經營罪被濰坊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被逮捕。現羈押于濰坊市看守所。
濰坊市坊子區人民檢察院以坊檢公刑訴(2015)19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趙某犯非法經營罪,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濰坊市坊子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王立娟、王金龍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趙某到庭參加了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4年6月份以來,被告人趙某在未取得煙草專賣許可的情況下,以非法牟利為目的,通過網絡從網名為“天龍”、“宗純”(身份不祥)等上家處購得多款假冒偽劣煙草制品,然后在網上通過QQ聊天的方式聯系了韓某等人做其下家代理銷售假冒偽劣煙草制品,并通過支付寶進行交易,從中獲利,非法經營數額為6萬余元,違法所得為1.2萬余元。
另查明,被告人趙某到案后,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并在庭審中自愿認罪。在審理過程中,被告人趙某的家屬已代為退繳違法所得1.2萬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趙某在法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經庭審舉證、質證的書證抓獲經過、趙某支付寶交易記錄、韓某支付寶交易記錄、濰坊市坊子區煙草專賣局案件移送材料、戶籍信息;證人韓某、彭某、陳某的證言;鑒定意見煙草質量檢驗報告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趙某違反國家煙草專賣管理法律法規,未經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許可,無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特種煙草專賣經營企業許可證、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等許可證明,非法經營煙草專賣品,非法經營數額共計6萬余元,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經營罪,依法應予懲處。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趙某犯非法經營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確認。被告人趙某到案后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系坦白,可從輕處罰。被告人趙某庭審中自愿認罪,悔罪態度好,積極繳納罰金,退繳違法所得,可酌情從輕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六十四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非法生產、銷售煙草專賣品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五款、第三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趙某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并處罰金48000元。
(緩刑考驗期限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二、被告人趙某退繳的違法所得1.2萬元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被告人趙某回到社區后,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服從監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社會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天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濰坊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交副本。
審 判 長 初東光
審 判 員 都正偉
人民陪審員 王 兵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書 記 員 滕 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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