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刑初字第406號
——山東省安丘市人民法院(2015-10-16)
(2015)安刑初字第406號
公訴機關安丘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董正仁,中共黨員,安丘市大汶河旅游開發區人民武裝部副部長兼許戈社區黨總支書記。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7月15日被安丘市人民檢察院決定取保候審,同年8月27日被本院決定取保候審,F在家。
辯護人王明欒,山東明清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張強,現為安丘市大汶河旅游開發區中心社區工作人員。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7月15日被安丘市人民檢察院決定取保候審,同年8月27日被本院決定取保候審。現在家。
辯護人許勇、劉海霞,山東文信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劉亮,中共黨員,現為安丘市大汶河旅游開發區許戈社區工作人員。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7月16日被安丘市人民檢察院決定取保候審,同年8月27日被本院決定取保候審。現在家。
辯護人孫志麗,山東杜根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周成龍,中共黨員,安丘市大汶河旅游開發區計生服務中心工作人員。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7月16日被安丘市人民檢察院決定取保候審,同年8月27日被本院決定取保候審。現在家。
辯護人蔣蕊蕊,山東韻恒律師事務所律師。
安丘市人民檢察院以安檢公刑訴(2015)34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董正仁、張強、劉亮、周成龍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安丘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張云龍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董正仁及其辯護人王明欒、被告人張強及其辯護人許勇、劉海霞、被告人劉亮及其辯護人孫志麗、被告人周成龍及其辯護人蔣蕊蕊均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安丘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15年6月27日,被告人董正仁在任安丘市大汶河旅游開發區人民武裝部副部長兼許戈社區書記期間,為征收社會撫養費,帶領該社區工作人員劉亮以及大汶河旅游開發區計生辦派遣人員張強、周成龍,將被害人王某強行帶至社區辦公室內拘禁,共計10余小時。期間被告人劉亮、張強、周成龍對王某實施毆打,致王某左耳外傷性鼓膜穿孔。
針對上述指控,公訴機關提供了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和辯解等證據,認為被告人董正仁、張強、劉亮、周成龍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非法拘禁他人,并具有毆打情節,其行為均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款、第四款的規定,應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四被告人均有自首情節,同時適用《刑法》第六十七第一款的規定。
四被告人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供認,無辯解意見。
辯護人王明欒的辯護意見是,被告人董正仁系自首,賠償并取得被害人諒解,建議從輕處罰。
辯護人許勇、劉海霞的辯護意見是,被告人張強系自首,已取得被害人諒解,建議從輕處罰。
辯護人孫志麗的辯護意見是,被害人有重大過錯,被告人劉亮系自首,賠償并取得被害人諒解,建議從輕處罰。
辯護人蔣蕊蕊的辯護意見是,被害人有重大過錯,被告人周成龍系自首,賠償并取得被害人諒解,建議從輕處罰。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董正仁任安丘市大汶河旅游開發區人民武裝部副部長兼許戈社區書記。按上級征收社會撫養費要求,2015年6月27日上午6時許,董正仁帶領社區工作人員劉亮以及大汶河旅游開發區計生辦派遣人員張強、周成龍,將超生戶王某強行帶至許戈社區辦公室內拘禁10余小時。期間在被告人董正仁的指使和授意下,被告人張強、劉亮、周成龍對王某實施毆打,致王某左耳外傷性鼓膜穿孔。
案發后,四名被告人到安丘市人民檢察院投案自首。四名被告人與被害人王某已達成和解協議,被害人王某對四名被告人均表示諒解。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及辯護人提供并經庭審質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實:
1、書證
(1)戶籍證明4份證實四被告人的年齡等身份情況。
(2)安丘市大汶河旅游開發區管理委員會證明6份證實,四被告人的身份、職務情況;2015年5月,大汶河旅游開發區按照市政府及市衛計局的工作要求開展了計劃生育社會撫養費的集中收取活動,要求對各村莊中違反計劃生育、未繳納社會撫養費的人員進行集中收取,該項活動以計生辦為牽頭單位,各社區協助進行;大汶河旅游開發區計生服務中心系大汶河旅游開發區的全額撥款事業單位。
(3)到案經過證實四被告人系自首。
(4)安丘市中醫院住院病案證實,王某因外傷性鼓膜穿孔于2015年6月27日17時到安丘市中醫院住院治療。
(5)諒解書2份、證明1份、收到條1份證實,四被告人已賠償被害人王某的經濟損失,王某對四被告人均表示諒解。
2、證人證言
(1)證人高某證實:2015年6月27日早上7點多,大汶河開發區許戈社區的五名工作人員將我帶到社區最東邊的屋子,過了約10分鐘,三個年輕人帶了一名男子進來,這名男子說5萬元湊不起,三個年輕人就打了這名男子3分鐘。后該男子告訴我他姓王,西柳杭村的。
(2)證人朱某證實:我現任大汶河旅游開發區管委會副主任兼中心社區書記。2015年6月25日下午,董正仁從我處抽調張強參與社會撫養費征收活動。
(3)證人田某證實:我現任大汶河旅游開發區武裝部部長,主持大汶河旅游開發區計生服務中心工作。2015年6月25日下午,董正仁從我處抽調周成龍參與社會撫養費專項征收活動。2015年7月15日上午,安丘市人民檢察院的兩位工作人員到大汶河旅游開發區計生服務中心找董正仁調查他們非法拘禁的事情,我就給董正仁打了電話,后董正仁就跟著檢察院的工作人員走了。
3、被害人陳述
被害人王某陳述證實:我屬于超生家庭。2015年6月27日我被大汶河旅游開發區許戈社區幾名工作人員非法拘禁10余小時,期間三名年輕人(系張強、劉亮、周成龍)對我毆打,并被一個穿制服的年輕人(系張強)打的左耳膜穿孔。
4、被告人供述
四被告人供述證實其非法拘禁王某的事實及經過。
上述證據之間能夠相互印證,足以證實,應予采信。
本院認為,被告人董正仁、張強、劉亮、周成龍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在收取社會撫養費過程中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10余小時,期間對被拘禁人毆打,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拘禁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應予刑罰。鑒于四名被告人均系自首,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協議,并取得被害人諒解,綜合各被告人的犯罪情節及社會危害性,被告人董正仁、劉亮、周成龍犯罪情節較輕,依法可免予刑事處罰;被告人張強確有悔罪表現,依法可從輕處罰;辯護人的相關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為嚴肅國法,保護公民的人身自由權利不受非法侵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董正仁犯非法拘禁罪,免予刑事處罰。
二、被告人張強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拘役二個月,緩刑四個月。
(緩刑考驗期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三、被告人劉亮犯非法拘禁罪,免予刑事處罰。
四、被告人周成龍犯非法拘禁罪,免予刑事處罰。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山東省濰坊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閆玉葉
人民陪審員 劉艷梅
人民陪審員 范聲芳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代理書記員 劉奕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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