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寒刑初字第292號
——山東省濰坊市寒亭區人民法院(2015-10-19)
(2015)寒刑初字第292號
公訴機關濰坊市寒亭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付某。2008年1月9日,該因犯搶劫罪被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0元,2010年12月11日減刑釋放。2015年6月25日,該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濰坊市公安局寒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被執行逮捕。2015年8月27日被濰坊市寒亭區人民檢察院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
辯護人馬仲華、高翠波,山東長遠律師事務所律師。
濰坊市寒亭區人民檢察院以濰寒檢公刑訴(2015)22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付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審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濰坊市寒亭區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胡德龍、吳真真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付某及其辯護人馬仲華、高翠波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5年5月29日19時52分許,被告人付某駕駛魯V×××××小型轎車沿固高路由東向西行駛,當行駛至固高路戈翟村路口處時,與沿固高路由南向北過公路的行人管同吉相撞,致管同吉當場死亡,車輛損壞。事故發生后,被告人付某駕車逃逸。該事故經公安交通管理認定,被告人付某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2015年5月30日,被告人付某主動到寒亭交警大隊投案,歸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2015年7月28日,被告人付某與被害人管同吉近親屬達成和解,賠償了被害人的損失,取得了諒解。
上述事實,被告人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公訴機關提交的被告人付某的供述與辯解,證人管某的證言,道路交通事故尸體檢驗報告,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勘驗筆錄、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現場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單,人口信息查詢,機動車駕駛證復印件,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機動車行駛證復印件,機動車信息查詢結果單,被害人管同吉的身份證和戶口本復印件,抓獲經過,協議書,諒解書,前科證明、全國違法犯罪人員信息資源庫人員詳細信息,(2008)寒刑初字第6號刑事判決書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付某在交通運輸過程中,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規,駕駛機動車輛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且肇事逃逸,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依法應予刑罰。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被告人付某有故意犯罪前科,酌從重處罰。被告人付某主動投案,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付某與被害人近親屬達成協議,賠償了被害人的損失,取得了諒解,可酌情對其從輕處罰。辯護人提出的相關辯護意見,與本院庭審查清的事實一致,本院予以采納。被告人付某系過失犯罪,且事發后能積極悔罪,對其適用緩刑并不至于再危害社會,結合本案的事實、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本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山東省濰坊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劉磊磊
人民陪審員 李增珊
人民陪審員 夏俊民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書 記 員 陳玉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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