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寒刑初字第255號
——山東省濰坊市寒亭區人民法院(2015-9-16)
(2015)寒刑初字第255號
公訴機關濰坊市寒亭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劉某甲。2015年4月8日,被告人劉某甲因涉嫌危險駕駛罪被濰坊市公安局濱海經濟開發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被取保候審;2015年8月9日,被告人劉某甲被濰坊市寒亭區人民檢察院重新取保候審。
濰坊市寒亭區人民檢察院以濰寒檢公刑訴(2015)19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某甲犯危險駕駛罪,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審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濰坊市寒亭區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吳真真、韓雨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劉某甲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5年3月29日16時50分許,被告人劉某甲無機動車駕駛證醉酒后駕駛魯G×××××號轎車沿;钟晌飨驏|行駛至時代花園門口處,與沿;钟蓶|向西行駛至此左轉彎的王某乙駕駛的魯V×××××號轎車相撞,后又與停在路邊的魯G×××××號轎車和魯V×××××號轎車相撞,致四車損壞,造成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后,王某乙撥打報警電話,劉某甲明知其報警,仍在現場等候,劉某甲歸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經濰坊市公安局交通物證鑒定所檢驗,劉某甲靜脈血中檢出乙醇成分,含量為116.60mg/100ml。經濰坊市公安局認定,劉某甲承擔本次事故的同等責任。
上述事實,被告人劉某甲在開庭審理過程中并無異議,且有:證人劉某乙、王某甲、王某乙的證言,當事人血樣提取登記表、乙醇檢驗鑒定報告,交通事故現場勘查筆錄、交通事故現場圖、交通事故現場照片、交通事故認定書,機動車行駛證復印件、機動車駕駛證復印件、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受案登記表、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記表、抓獲經過,前科證明,被告人劉某甲的身份證復印件、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被告人劉某甲的供述與辯解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甲醉酒后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依法應予懲處。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劉某甲醉酒后無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依法應從重處罰。被告人劉某甲明知他人報警,仍在現場等候,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劉某甲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并處罰金3000元(已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山東省濰坊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韓寧寧
人民陪審員 李增珊
人民陪審員 夏俊民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書 記 員 梁玉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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