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諸刑初字第304號
——山東省諸城市人民法院(2015-11-18)
(2015)諸刑初字第304號
公訴機關諸城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楊某,務工。2015年4月27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被逮捕。現羈押于諸城市看守所。
諸城市人民檢察院以諸檢公刑訴(2015)30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楊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同時建議適用簡易程序。本院審查后于同日立案,并于2015年7月31日決定轉為普通程序,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諸城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邱麗麗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楊某到庭參加訴訟。(本院審理過程中,諸城市人民檢察院于2015年9月25日建議本案延期審理,并于2015年10月15日提請恢復法庭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5年4月9日7時40分許,被告人楊某駕駛魯V×××××號轎車沿諸城市羅周路由西向東行駛,至央贛路與羅周路交叉路口處,因駕駛車況不良的機動車,未按照操作規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通過交叉路口未減速慢行,未讓優先通行車輛先行,未讓右側道路來車先行,與沿央贛路由南向北行駛的劉某駕駛的魯L×××××號輕型廂式貨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乘坐該貨車的劉某甲死亡、劉某受傷(輕傷二級)。被告人楊某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
上述事實,被告人楊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無異議,并有書證戶籍信息、接警記錄單、辦案說明、抓獲經過、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等,證人王某、臧某等人的證言,被害人劉某的陳述,諸城市公安局刑事科學技術室法醫學尸體檢驗鑒定書及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山東交通職業學院司法鑒定所交通事故司法鑒定意見書,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勘查筆錄、現場圖、現場照片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楊某違法駕駛車輛,以致發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一人輕傷的嚴重后果,負事故主要責任,已構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楊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實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確認。被告人楊某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可依法從輕處罰;部分賠償被害人親屬,可酌情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楊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二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7日起至2016年6月26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山東省濰坊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趙 梅
人民陪審員 張崇樣
人民陪審員 高蘭香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書 記 員 李 娟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