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諸刑初字第457號
——山東省諸城市人民法院(2015-11-19)
(2015)諸刑初字第457號
公訴機關諸城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王某。2015年9月6日因涉嫌犯濫伐林木罪被取保候審。
諸城市人民檢察院以諸檢公刑訴(2015)48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犯濫伐林木罪,于2015年1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審查后于同日立案,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諸城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鞠莎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諸城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15年8月29日至8月31日,被告人王某在未辦理林木采伐許可證的情況下,在諸城市桃林鎮××村村東丁某的林地內,濫伐楊樹183棵,共計立木材積為19.8249立方米。
上述事實,被告人王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無異議,并有物證扣押物品清單、作案工具照片,書證辦案說明、抓獲經過、現場照片、戶籍證明,證人董某等人的證言,諸城市林業局現場勘驗認定書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違反《森林法》的規定濫伐林木,數量較大,已構成濫伐林木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王某犯濫伐林木罪的事實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確認。被告人王某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可依法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第二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七十二條、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犯濫伐林木罪,判處拘役二個月,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
(緩刑考驗期限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人民幣5000元于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向本院繳納)。
二、作案工具油鋸一把予以沒收。
王某回到社區后,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服從監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社會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山東省濰坊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 李靜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書記員 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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