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諸刑初字第381號
——山東省諸城市人民法院(2015-11-19)
(2015)諸刑初字第381號
公訴機關諸城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董某,自2009年4月至2014年12月在××工作。2015年7月21日因涉嫌犯玩忽職守罪被取保候審。
諸城市人民檢察院以諸檢公刑訴(2015)38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董某犯玩忽職守罪,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同時建議適用簡易程序。本院審查后于同日立案,并于2015年9月25日決定轉為普通程序,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諸城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邱麗麗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董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經合議庭合議,并經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董某在××工作期間,自2012年9月至12月在參加農村危房改造工作時,在××鎮××村和××村早已拆遷搬入新建的聚集融合區的情況下,對這兩個村共44戶不符合農村危房改造條件的危房改造戶,未按財社(2011)88號、魯財綜(2012)104號、魯建發(2012)8號、諸建字(2012)41號文件規定進行實地復核、危房安全鑒定、項目竣工驗收,使得該44戶違法獲得國家農村危房改造補助資金50.6萬元,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
案發后,被告人董某于2015年7月19日主動到檢察機關投案自首。
上述事實,被告人董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無異議,并有書證戶籍證明、辦案說明、農村危房改造相關實施文件、危房改造農戶建(修)房申請表、農村危房改造已竣工驗收合格農戶登記表、××鎮關于撥付農戶危房改造補助資金的申請、××關于對××鎮××等五十五戶危房改造情況的說明、××鎮危房改造驗收合格農戶登記表、收款條、××關于××的職責證明、個人履歷表,證人丁某、楊某等人的證言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董某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工作中嚴重不負責任,不認真履行職責,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已構成玩忽職守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董某犯玩忽職守罪的事實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確認。被告人董某有自首情節,同時考慮其犯罪情節輕微,可不予刑罰。根據被告人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三十七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董某犯玩忽職守罪,免予刑事處罰。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山東省濰坊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楊光艷
人民陪審員 高蘭香
人民陪審員 狄明德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書 記 員 張秀英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