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諸刑初字第286號
——山東省諸城市人民法院(2015-10-16)
(2015)諸刑初字第286號
公訴機關諸城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劉某。2004年4月30日因犯盜竊罪被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并處罰金4000元。2015年5月7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同月20日被逮捕。現羈押于諸城市看守所。
諸城市人民檢察院以諸檢公刑訴(2015)27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同時建議適用簡易程序。本院審查后于同日立案,并于2015年7月21日決定轉為普通程序,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諸城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邱麗麗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劉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5年4月25日4時30分許,被告人劉某駕駛未實行登記的錢江二輪摩托車(懸掛魯V×××××號車輛系挪用)沿諸城市密州東路由東向西行駛,至密州東路福田雷沃車輛廠路段處,未按照操作規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夜間行駛未降低行駛速度,與前方順行的徐某甲駕駛的自行車發生交通事故,致徐某甲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事故發生后,被告人劉某未立即停車、未保護現場、未搶救傷員、未報警,駕車逃逸。被告人劉某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
另查明,被告人劉某于2015年5月6日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
上述事實,被告人劉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無異議,并有書證接警記錄、辦案說明、歸案情況說明、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戶籍證明,證人徐某等人的證言,諸城市公安局刑事科學技術室法醫學尸體檢驗鑒定書、山東交通職業學院司法鑒定所交通事故司法鑒定意見書,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勘查筆錄、現場圖、現場照片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違法駕駛車輛,以致發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嚴重后果,負事故全部責任,且肇事后逃逸,已構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劉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實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確認。被告人劉某系自首,可依法從輕處罰。積極賠償被害人親屬(已調解處理),取得被害人親屬的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劉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緩刑考驗期限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劉某回到社區后,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服從監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社會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山東省濰坊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李 靜
人民陪審員 張崇樣
人民陪審員 黃夢婕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書 記 員 李 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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