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諸刑初字第409號
——山東省諸城市人民法院(2015-10-9)
(2015)諸刑初字第409號
公訴機關諸城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莊某。2015年5月13日因涉嫌犯盜竊罪被取保候審。
諸城市人民檢察院以諸檢公刑訴(2015)42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莊某犯盜竊罪,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審查后于同日立案,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諸城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韓建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莊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諸城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15年3月至5月,被告人莊某駕駛魯G×××××號黃川牌摩托車到諸城市舜王街道某村、密州街道某村等地,多次盜竊他人的內衣、內褲,共價值250余元。具體是:
1、2015年3月的一天上午,被告人莊某到諸城市舜王街道某村,盜竊王某晾曬在門口處晾衣繩上的一件紅色女式內衣,價值40元;
2、2015年3月的一天上午,被告人莊某到諸城市舜王街道某村,盜竊蘇某晾曬在門口處晾衣繩上的一件紫色女式內褲,價值50元;
3、2015年5月3日10時許,被告人莊某到諸城市密州街道某村,盜竊呂某在家門口處晾曬在衣繩上的一件紫色內衣、一件黑色內褲,價值135元;盜竊劉某晾曬在衣繩上的一件紅色內褲,價值25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莊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無異議,并有物證扣押清單,書證辦案說明、報警記錄、抓獲經過、現場照片、戶籍證明,被害人王某等人陳述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莊某目無國法,多次盜竊他人財物,已構成盜竊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莊某犯盜竊罪的事實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確認。被告人莊某歸案后坦白交代犯罪事實,可依法從輕處罰。案發后積極退贓,可酌情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莊某犯盜竊罪,判處罰金人民幣1000元,于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向本院繳納。
二、隨案移交作案用工具紅色黃川牌摩托車1輛、頭盔1個依法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山東省濰坊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 李靜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書記員 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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