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諸刑初字第527號
——山東省諸城市人民法院(2015-9-25)
(2014)諸刑初字第527號
公訴機關諸城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孫某。2013年8月5日因涉嫌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諸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審,2014年7月14日被諸城市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2014年10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諸城市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孫某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4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同時建議適用簡易程序。本院審查后于同日立案,并于2014年11月14日決定轉為普通程序。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因被告人孫某患右側基底節區腦出血破入腦室,高血壓病(3級,極高危),本院于2014年12月17日裁定本案中止審理。在訴訟過程中,諸城市人民檢察院以司法解釋發生變化導致不應當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為由申請撤回起訴。
本院認為,諸城市人民檢察院撤回對被告人孫某起訴的申請符合法律規定,予以準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四十二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諸城市人民檢察院撤訴。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書的第二日起五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山東省濰坊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王 冰
人民陪審員 張崇樣
人民陪審員 徐娜娜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書 記 員 張秀英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