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諸刑初字第352號
——山東省諸城市人民法院(2015-9-23)
(2015)諸刑初字第352號
公訴機關諸城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郭某。2008年4月17日因盜竊被日照市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勞動教養一年六個月。2015年7月27日因涉嫌犯盜竊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被取保候審。經本院決定于2015年9月21日被逮捕。現羈押于諸城市看守所。
諸城市人民檢察院以諸檢公刑訴(2015)36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郭某犯盜竊罪,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同時建議適用程序。本院審查后于同日立案,并于2015年9月7日決定轉為普通程序,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諸城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鞠莎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郭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1、2015年7月21日下午,被告人郭某到諸城市影劇院6樓“日出東方”藝術團,盜竊劉某現金人民幣900余元。
2、2015年7月25日14時許,被告人郭某到諸城市西關大街“青蘋果幼兒園”三樓一教室內,盜竊張某甲現金人民幣250余元。
3、2015年5月27日15時許,被告人郭某到諸城市人民西路“希望美術教育”培訓學校二樓,盜竊張某包一個,內有現金人民幣300余元、魅族牌手機一部,價值1500余元、聯想牌手機一部,價值50余元。
綜上,被告人郭某作案3起,盜竊價值3000余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郭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無異議,并有書證接警證明、抓獲證明、辨認筆錄、指認現場照片、發票、勞動教養決定書、戶籍證明,證人鞠某證言,被害人張某等人陳述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郭某目無國法,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盜竊他人財物,數額較大,侵犯了公民的財產權利,已構成盜竊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郭某犯盜竊罪的事實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確認。被告人郭某曾因盜竊被勞動教養,可作為量刑情節予以考慮,歸案后坦白交代犯罪事實,可依法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郭某犯盜竊罪,判處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元。
(刑期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21日起,扣除先行羈押的12日,至2015年12月8日止,罰金人民幣1000元于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向本院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山東省濰坊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王 冰
人民陪審員 張崇樣
人民陪審員 徐娜娜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書 記 員 張秀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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