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諸刑初字第253號
——山東省諸城市人民法院(2015-9-18)
(2015)諸刑初字第253號
公訴機關諸城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王某。2014年10月28日因涉嫌犯盜竊罪被諸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審,2015年4月23日被諸城市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
諸城市人民檢察院以諸檢公刑訴(2015)22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犯盜竊罪,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同時建議適用簡易程序。本院審查后于同日立案,并于2015年6月19日決定轉為普通程序,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諸城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鞠莎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4年10月,被告人王某在其所工作的諸城市創新華一環保科技有限公司車間內盜竊三次,總價值為1000余元。具體為:
1、2014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王某盜竊車間內電纜線一根,價值400余元。
2、2014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王某盜竊車間內電纜線兩根,價值189.5元。
3、2014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王某盜竊車間內鋼板三塊,價值500余元。
另查明,案發后被告人王某對上述物品已退贓退賠。
上述事實,被告人王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無異議,并有物證發還清單、贓物照片,書證報警記錄、抓獲經過、指認現場照片、戶籍證明等,證人徐某甲的證言,被害人徐某乙的陳述,山東省涉案物品價格鑒定(認證)結論書,視聽資料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盜竊他人財物,已構成盜竊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王某犯盜竊罪的事實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確認。被告人王某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可依法從輕處罰。積極退贓退賠,可酌情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盜竊罪,判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于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向本院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山東省濰坊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陳衛華
人民陪審員 田洪軍
人民陪審員 狄明德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書 記 員 李 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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