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諸刑初字第337號
——山東省諸城市人民法院(2015-9-6)
(2015)諸刑初字第337號
公訴機關諸城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閔某。2004年6月21日因犯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拘役四個月;2011年11月17日因故意傷害被行政拘留七日,罰款200元;2012年11月8日因賭博被行政拘留五日;2013年10月1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15年3月17日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7日被逮捕。現羈押于諸城市看守所。
諸城市人民檢察院以諸檢公刑訴(2015)35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閔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同時建議適用簡易程序。本院審查后于同日立案,并于2015年8月30日決定轉為普通程序,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諸城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鞠莎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閔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1、2015年2月21日下午,被告人閔某在諸城市××花園××號樓××單元××號租房處,容留張某吸食冰毒。
2、2015年3月14日下午,被告人閔某在諸城市××花園××號樓××單元××號租房處,容留張某、徐某吸食冰毒。
上述事實,被告人閔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無異議,并有書證受案登記表、抓獲經過、刑事判決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戶籍證明,證人張某、徐某、鄭某的證言,諸城市公安局現場檢測報告書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閔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已構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閔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實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確認。被告人閔某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可依法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閔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7日起至2015年9月16日止,罰金人民幣5000元于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向本院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山東省濰坊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楊光艷
人民陪審員 狄明德
人民陪審員 高蘭香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書 記 員 張秀英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