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諸刑初字第333號
——山東省諸城市人民法院(2015-9-14)
(2015)諸刑初字第333號
公訴機關諸城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李某。2015年6月16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被逮捕。現(xiàn)羈押于諸城市看守所。
辯護人劉龍。
諸城市人民檢察院以諸檢公刑訴(2015)34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同時建議適用簡易程序。本院審查后于同日立案,并于2015年8月30日決定轉為普通程序,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諸城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鞠莎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李某及辯護人劉龍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經(jīng)審理查明,2015年6月16日4時許,被告人李某駕駛魯V×××××號驪威小型轎車沿密州東路由東向西行駛,至諸城市宏基工貿(mào)公司路段處,未按照操作規(guī)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夜間行駛未降低行駛速度,遇行人橫過道路未避讓,與由南向北步行過路的被害人臧某乙發(fā)生交通事故,致臧某乙死亡。被告人李某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
另查明,案發(fā)后,被告人李某打電話報警,并在現(xiàn)場等待公安人員處理,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事故發(fā)生經(jīng)過。
上述事實,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在開庭審理過程中無異議,并有書證戶籍證明、接警記錄單、辦案說明、抓獲經(jīng)過、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證人張某、臧某甲的證言,諸城市公安局刑事科學技術室法醫(yī)學尸體檢驗鑒定書、山東交通職業(yè)學院司法鑒定所交通事故司法鑒定意見書及道路交通事故現(xiàn)場勘查筆錄、現(xiàn)場圖、現(xiàn)場照片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違法駕駛車輛,以致發(fā)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嚴重后果,并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已構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實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確認。被告人李某系自首,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可依法從輕處罰。被告人李某所駕車輛在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交強險一份,責任限額122000元,被害人親屬因被害人死亡造成的損失可通過民事訴訟得到賠償,且被告人對被害人親屬另行補償,并取得諒解,故對被告人李某可酌情從輕處罰。辯護人的上述辯護意見成立,本院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李某回到社區(qū)后,應當遵守法律、法規(guī),服從監(jiān)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社會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山東省濰坊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李 靜
代理審判員 張 震
人民陪審員 高蘭香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書 記 員 張秀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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