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諸刑初字第356號
——山東省諸城市人民法院(2015-9-8)
(2015)諸刑初字第356號
公訴機關諸城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曹某。2014年12月31日因涉嫌犯盜竊罪被諸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審,2015年3月13日被諸城市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
諸城市人民檢察院以諸檢公刑訴(2015)37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曹某犯盜竊罪,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審查后于同日立案,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諸城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邱麗麗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曹某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
諸城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14年12月28日13時許,被告人曹某到諸城市××小區×號樓×單元×室,采用手推掰防盜窗入戶的方式進入該戶欲盜竊財物,見室內有人遂逃竄,盜竊未遂。
上述事實,被告人曹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無異議,并有書證報案記錄、抓獲經過、照片、戶籍信息,被害人李某陳述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曹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入戶盜竊他人財物,已構成盜竊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曹某犯盜竊罪的事實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確認。被告人曹某入戶盜竊系未遂,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可依法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二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曹某犯盜竊罪,判處罰金人民幣1000元,于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向本院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山東省濰坊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 楊光艷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書記員 張秀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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