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諸刑初字第272號
——山東省諸城市人民法院(2015-9-9)
(2015)諸刑初字第272號
公訴機關諸城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楊某。2015年4月1日因涉嫌犯故意傷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被逮捕。現羈押于諸城市看守所。
諸城市人民檢察院以諸檢公刑訴(2015)24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楊某犯故意傷害罪,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同時建議適用簡易程序。本院審查后于同日立案,并于2015年7月3日決定轉為普通程序,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諸城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鞠莎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楊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5年4月1日7時許,被告人楊某在諸城市舜王街道呂兌村中心街北首路邊處,因瑣事與被害人王某乙發生爭執,被告人楊某持磚頭將王某乙頭部打傷致顱腦挫傷、硬膜下血腫。經鑒定,王某乙傷情系輕傷一級。
上述事實,被告人楊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無異議,并有物證扣押清單、作案工具照片,書證報警記錄、抓獲經過、醫院病歷、戶籍證明,證人王某甲、李某的證言,被害人王某乙的陳述及諸城市公安局刑事科學技術室法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楊某因瑣事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權利,已構成故意傷害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楊某犯故意傷害罪的事實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確認。被告人楊某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可依法從輕處罰。已取得被害人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楊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山東省濰坊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王永堂
人民陪審員 張崇樣
人民陪審員 高蘭香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書 記 員 李 娟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