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莒刑初字第223號
——山東省莒縣人民法院(2015-10-9)
(2015)莒刑初字第223號
公訴機關山東省莒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章某,男,因涉嫌犯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于2015年2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8日被逮捕。現押于莒縣看守所。
辯護人黃曉東,江蘇聚博律師事務所律師。
莒縣人民檢察院以莒檢公訴刑訴(2015)19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章某犯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案件審理過程中,經莒縣人民檢察院建議,本院于2015年8月24日決定延期審理。莒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崔榮艷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章某及其辯護人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章某于2013年11月底借用莒縣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資質,先后在莒縣庫山鄉承攬了庫山中心社區住宅樓、三德寶石廠辦公樓、藥材交易中心沿街樓建筑工程,截至2014年12月31日,被告人章某已完成工程量經山東興達工程造價咨詢有限公司審計為13607989.65元,投資方支付給被告人章某工程款及提供建材、墊付農民工工資共計14292969.8元。被告人章某先后將部分工程款用于個人消費、購買住宅、償還個人借款等。
2015年1月22日,魏某甲、魏某等11人到莒縣住房和城鄉規劃局投訴,稱在章某承包的莒縣庫山鄉中心社區住宅樓及沿街樓鋼筋施工工程中,章某拖欠勞動報酬共計200650元。2015年2月3日,莒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向章某下達《勞動保障監察責令改正指令書》,責令章某自接到責令改正指令書之日起2日內支付拖欠的工資200650元,章某未在規定期限內支付拖欠的工資。2015年2月5日上午,魏某甲、魏某伙同謝某、陳某等人到山東省信訪局上訪。同日14時許,魏某、謝某爬上濟南市泉城路泰府廣場樓頂,以跳樓相威脅討要工錢,擾亂了公共秩序,造成惡劣影響。
被告人章某除《勞動保障監察責令改正指令書》中200650元未支付外,仍有136.9萬元工人工資未支付,該部分工資由庫山鄉政府用財政墊付發放給農民工。
針對以上指控,公訴機關當庭宣讀并出示了戶籍證明等書證,被告人章某的供述,證人張某等人的證言,被害人魏某甲等人的陳述。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章某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應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章某辯稱,其不構成犯罪。被告人章某的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是:被告人章某沒有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的法定客觀行為,也沒有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的直接故意,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章某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證據不足。
經審理查明,2011年底,被告人章某借用莒縣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資質,先后在莒縣庫山鄉承攬了庫山中心社區住宅樓及沿街樓、三德寶石廠沿街樓、藥材交易中心沿街樓建筑工程。截至2014年12月31日,建設方共計支付給被告人章某工程款11975212元,另墊付農民工工資1394050元。被告人章某在收到上述工程款后,未將上述款項全部用于發放農民工工資及工程建設,而是將50余萬元工程款用于其家庭及個人消費、償還個人借款等。
2015年1月22日,魏某甲、魏某等11人到莒縣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投訴,稱在章某承包的莒縣庫山鄉中心社區住宅樓及沿街樓鋼筋施工過程中,章某拖欠勞動報酬共計200650元。2015年2月3日,莒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向章某下達《勞動保障監察責令改正指令書》,責令章某自接到責令改正指令書之日起2日內支付拖欠的工資200650元。
另查明,2015年2月5日上午,因被告人章某未在規定的期限內支付拖欠的工資,魏某甲、魏某伙同謝某、陳某等人到山東省信訪局上訪,同日14時許,魏某、謝某爬上濟南市泉城路泰府廣場樓頂,以跳樓相威脅討要工錢,擾亂了公共秩序,造成了惡劣影響。
又查明,2015年2月6日,莒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移送被告人章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一案至莒縣公安局,同日,莒縣公安局立案偵查。同日,被告人章某被傳喚到案。在案件審理過程中,被告人章某仍未將拖欠的勞動報酬200650元支付給魏某甲、魏某等人。
還查明,案發后,莒縣庫山鄉政府為解決被告人章某拖欠工資問題,代被告人章某墊付魏某甲、魏某等11人工資12萬元。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證實:
(一)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章某供述,證實其沒有相應的公司和資質,借用莒縣某建筑有限公司的資質與建設方簽訂的合同,共承攬了庫山鄉庫山社區中心住宅和沿街樓、日照三德寶石廠沿街樓、藥材交易中心沿街樓建設工程;目前庫山社區中心和沿街樓建設項目一共11棟樓,包括門面房7棟(已開工6棟,都沒有建好),住宅樓4棟(已開工三棟,其中2棟主體做完),三德寶石廠辦公樓主體已經完工,工程總量完成80%左右,藥材交易中心沿街樓一共是4棟,都已經開工建設,目前均已建到3層,完成了工程總量的60%以上;目前,庫山社區中心和沿街樓建設項目還拖欠建筑人員工資共計250萬元左右,其中欠瓦工小組人員和木工小組人員工資80萬元左右,欠鋼筋工小組人員工資200650元,欠架子工人員工資47萬元左右,欠水電工小組人員工資65萬元左右;截止到2014年12月31日,庫山鄉政府和王某乙一共支付了11975212元的工程款,另外王某乙提供的建材價值923707.8元,墊付農民工工資1394050元,共計14292969.8元;其收到上述工程款后,一共打給張某大約30萬元,用于家庭消費,還了其舅媽李某幾次錢,好像是總共12萬元,打給龐某5萬多萬。
(二)證人證言
1、證人張某證言,證實其與章某系夫妻關系,章某在莒縣庫山鄉工作期間,共計給其匯款298500元,用于家庭生活;
2、證人李某證言,證實章某是其丈夫徐某的外甥,從2012年開始章某就從其處借錢,自2013年年底到2014年9月,章某共計還給其8萬余元;
3、證人龐某證言,證實自2013年12月至2014年9月,章某共給其打款124000元,用于償還借款以及信用卡的錢;
4、證人徐某證言,證實2012年和2013年,章某從其老婆李某那借款十七八萬元,章某還了一部分,現在大約還欠九萬多塊錢;
5、證人魏某甲、魏某乙、魏某丙、魏某丁等人證言,均證實其跟著章某在庫山工地干鋼筋工,到2014年年底,章某還欠工資200650元沒有發放;
6、證人陳某、謝某證言,均證實章某拖欠工資的事實;
7、證人王某甲等人證言,均證實章某拖欠材料款的事實;
8、證人王某乙證言,證實章某以莒縣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名義承攬了庫山鄉中心社區1#2#3#住宅樓項目和2#3#4#沿街樓項目,三德寶石廠沿街樓項目,農副產品交易中心沿街樓,目前工程已經停工,原因是施工方管理不善、資金使用不當所致,已經完工工程經核定造價為13607989.65元,共計向章某撥付工程款11975212元,另外提供材料923707.8元,代付工地民工工資1394050元;
9、證人王某丙證言,證實章某借用莒縣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資質的情況。
(三)書證
1、莒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書,證實該案系莒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移送至莒縣公安局;
2、莒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動保障監察責令改正指令書及送達回執,證實莒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向章某下達責令改正指令書的事實;
3、受案登記表,證實該案的受案情況;
4、發破案經過,證實章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一案的發破案情況;
5、抓獲經過,證實章某于2015年2月6日被傳喚到案的事實;
6、行政處罰決定書,證實魏某、謝某于2015年2月5日下午在濟南爬上樓頂,以跳樓相威脅索要工錢,被行政處罰的事實;
7、辦案說明,證實鋼筋工胡某等人因外出打工不在云南省鎮雄縣,公安人員無法對上述四人取證的事實;
8、情況說明,證實2015年2月5日,魏某甲、魏某等人到濟南上訪并爬樓相威脅索要工資的事實;
9、收據,證實莒縣庫山鄉政府代章某墊付魏某甲、魏某等人工資12萬元的事實;
10、戶籍證明,證實章某的身份情況;
11、章某銀行交易明細,證實章某收取工程款以及將收取的工程款劃給其妻張某及李某、龐某的事實;
12、營業執照,證實日照市某寶石有限公司、莒縣某商貿有限公司、廣西某投資有限公司的公司信息;
13、證明,證實王某乙受莒縣某商貿有限公司、廣西某投資有限公司委托,作為庫山鄉工地總負責人負責工地全部事宜的事實;
14、收條及銀行交易詳情,證實投資方向章某支付工程款的情況;
15、墊付明細及工資發放明細表,證實投資方墊付農民工工資1394050元的事實;
16、施工合同,證實章某以莒縣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名義在莒縣庫山鄉承攬庫山中心社區住宅樓及沿街樓、三德寶石廠沿街樓、藥材交易中心沿街樓建筑工程的情況;
17、莒縣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企業信息,證實莒縣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公司信息;
18、庫山鄉中心社區工程協議書,證實章某借用莒縣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資質承攬庫山鄉中心社區工程的事實。
以上證據,經庭審質證,能夠相互印證,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是指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而拒不支付的行為。被告人章某在收取建設方工程款后,未將所收款項用于發放勞動者報酬,而是將部分工程款用于家庭及個人消費、償還個人借款,屬于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報酬,且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應追究其刑事責任。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實成立,應予支持。被告人章某關于其不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的辯解及其辯護人關于被告人章某不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的辯護意見,與庭審查明的事實不符,不予采納。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章某犯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6日起至2017年2月5日止。罰金限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山東省日照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孫會農
審 判 員 虢德茜
人民陪審員 莊肅欣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書 記 員 蘭慶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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