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蓮刑初字第131號
——山東省五蓮縣人民法院(2015-10-14)
(2015)蓮刑初字第131號
公訴機關山東省五蓮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秦某,農民。2006年10月29日因非法販賣鹽產品被日照市鹽務局五蓮鹽務分局行政沒收剩余鹽產品200斤、罰款一千元。2015年6月30日因涉嫌犯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被五蓮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4日被逮捕。現羈押于五蓮縣看守所。
山東省五蓮縣人民檢察院以蓮檢公訴刑訴(2015)13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秦某犯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山東省五蓮縣人民檢察院檢察員王瑩瑩、被告人秦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15年5月底,被告人秦某以每斤0.15元至0.3元不等的價格,先后兩次從山東省膠州市營海鎮青島港之源鹽業有限公司處購買“長舟牌”高級精制鹽、大粒鹽、粉碎鹽等工業鹽800公斤。2015年6月1日,被告人秦某駕駛三輪摩托車攜帶購買的400公斤工業鹽至五蓮縣中至鎮尚家官莊村、下何家溝村、上何家溝村,在明知銷售的是工業鹽的情況下,以每斤0.5元至1元不等的價格向上述村的村民銷售,供人食用,共銷售工業鹽114.35公斤。2015年6月2日,被告人秦某準備再次到中至鎮村莊內銷售工業鹽時被日照市鹽務局五蓮分局工作人員查獲,當場查扣工業鹽285.65公斤、三輪摩托車一輛。經山東省鹽及鹽化工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站檢測,被告人秦某銷售的“長舟牌”高級精制鹽不符合日曬工業鹽二級技術指標要求,大粒鹽、散粉鹽的符合日曬工業鹽一級技術指標,上述三種工業鹽中碘含量均不符合食用鹽中碘含量標準。
另查明,2015年6月30日,被告人秦某被青島市公安局黃島分局王臺派出所抓獲歸案。
上述事實,被告人秦某在庭審中無異議,且有證人宋某、相某、王某等人的證言,檢驗報告、檢測報告等鑒定結論、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證明及營業執照復印件等書證、抓獲經過、戶籍信息等證據予以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秦某為獲取非法利益,將不含碘的工業用鹽出售給他人,供他人食用,足以引起嚴重食源性疾病,其行為構成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公訴機關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秦某歸案后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并在審理過程中自愿認罪,且有部分工業鹽尚未銷售,可以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五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秦某犯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判處拘役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刑期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30日起至2015年10月29日止。罰金自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之內向本院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山東省日照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十三份。
審 判 長 鄭 雷
審 判 員 安豐陽
人民陪審員 王汝良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書 記 員 鄭德志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