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蓮刑初字第125號
——山東省五蓮縣人民法院(2015-9-24)
(2015)蓮刑初字第125號
公訴機關山東省五蓮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孫某某,個體運輸業戶。2015年6月26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五蓮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被逮捕。現羈押于五蓮縣看守所。
辯護人單洪興,山東律苑律師事務所律師。
山東省五蓮縣人民檢察院以蓮檢公訴刑訴(2015)12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孫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五蓮縣人民檢察院代理檢察員楊思思、被告人孫某某及其辯護人單洪興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五蓮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15年5月23日14時30分許,被告人孫某某駕駛黑B×××××/黑B×××××掛號牌重型半掛牽引車,沿334省道由西向東行駛至五蓮縣戶部鄉王家大村路口處時,與前方順向左轉彎的王某甲駕駛的電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致被害人王某甲受傷,車輛損壞。被害人王某甲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經法醫鑒定,被害人王某甲符合受鈍性外力作用致嚴重顱腦損傷死亡。日照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五蓮大隊經現場勘查及調查取證,認定被告人孫某某未安全文明駕駛機動車,未確保交通安全暢通、未保持安全車速是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
另查明,被告人孫某某在事故發生后主動向勘查事故現場的民警投案,并如實供述了事故發生經過。經本院主持調解,被告人孫某某與被害人親屬達成民事賠償協議(已履行完畢),并取得了被害人親屬的諒解。
上述事實,被告人孫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無異議,且有證人王某乙的證言、現場勘查筆錄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法醫學尸體檢驗報告書、山東交院交通司法鑒定意見書、賠償款收到條、諒解書、接警記錄、抓獲經過及常住人口信息查詢單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孫某某違反道路交通運輸管理法規,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孫某某在事故發生后主動向勘查現場的民警投案,并如實供述事故發生經過,其行為構成自首,可對其從輕處罰。本案審理過程中,被告人孫某某積極賠償被害人親屬經濟損失,并取得了諒解,可對其酌情從輕處罰。根據被告人孫某某的犯罪情節及悔罪表現,對其適用緩刑亦不致再危害社會,可宣告緩刑,依法實行社區矯正。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孫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山東省日照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十三份。
審判員 鄭 雷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書記員 鄭德志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