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聊東刑初字第433號
——山東省聊城市東昌府區人民法院(2015-11-9)
(2015)聊東刑初字第433號
公訴機關山東省聊城市東昌府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高某,男,漢族,小學文化,農民。因本案于2015年1月6日被聊城市公安局經濟開發區分局取保候審。
山東省聊城市東昌府區人民檢察院以聊東昌檢公刑訴(2015)40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高某犯危險駕駛罪,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聊城市東昌府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郭愛華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高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高某于2014年1月3日18時許,酒后駕駛魯P×××××號三輪汽車(車載李某)沿聊城市城區新北環路由西向東行駛,行至開發區新北環秦莊村路口處時,與劉某駕駛的無牌號的三輪汽車發生側面碰撞,致高某、劉某、李某三人受傷,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經鑒定高某靜脈血中乙醇含量為127.7MG/100ML。聊城市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支隊市區道路交通事故處理中隊經勘查、調查等,未查清該事故形成原因。
上述事實,被告人高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書證聊城市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支隊市區交通事故處理中隊出具的《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記表》、辦案說明、聊公交市區證字發(2014)4001號《交通事故證明書》,聊城市公安局110接警記錄、魯P×××××三輪汽車駕駛證,被告人高某的機動車駕駛證和戶籍明;被害人劉某、李某的陳述;聊城市公安局刑事科學技術研究所作出的(聊)公(刑)(毒)字(2014)04號《毒物檢驗鑒定報告》;聊城市天普舊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作出的聊天普評字(2014)0099號《事故損失鑒定評估報告書》;聊城市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支隊市區交通事故處理中隊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勘查筆錄、現場圖及照片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高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實和罪名均成立。被告人高某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認罪態度較好,對其依法可從輕處罰。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高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開始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山東省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許成信
人民陪審員 王智孟
人民陪審員 王忠運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書 記 員 張 坤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