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聊東刑初字第370號
——山東省聊城市東昌府區人民法院(2015-10-22)
(2015)聊東刑初字第370號
公訴機關山東省聊城市東昌府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刁某,農民。因本案于2014年11月28日被聊城市公安局東昌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日被該局取保候審。
山東省聊城市東昌府區人民檢察院以聊東昌檢公刑訴(2015)36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刁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聊城市東昌府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劉學召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刁某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4年11月17日5時50分左右,被告人刁某無證駕駛助力二輪摩托車,沿聊聊城市東昌府區道口鋪至張爐集路段由南向北行駛,行至高架橋處,與順行在前的被害人蘇某相撞,致二人受傷,被害人蘇某經搶救無效死亡。經聊城市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支隊東昌府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刁某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
另查明,2014年11月27日,被告人刁某同被害人近親屬達成賠償協議,賠償被害人近親屬經濟損失82000元,取得了被害人近親屬的諒解。
上述事實,被告人刁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書證聊城市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支隊東昌府大隊出具的《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記表》、發破案經過、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聊城市120醫療急救指揮調度中心電話受理登記單,聊城市公安局122接警單,被告人刁某及被害人蘇某的戶籍證明,被告人刁某同被害人近親屬簽訂的民事賠償協議,被害人近親屬出具的收到條、諒解書;聊城市公安局東昌府分局刑事科學技術室作出的(聊)公(東)鑒(尸)字(2014)DJ75號《尸體檢驗鑒定書》,聊城市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支隊東昌府大隊法醫鑒定分中心作出的(聊)公(交)東鑒(傷)字(20414)0214號《法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聊城市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支隊東昌府大隊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勘查筆錄、現場圖及照片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刁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無證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負事故全部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實和罪名均成立。被告人刁某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認罪態度較好,且能夠賠償被害人近親屬經濟損失,取得了諒解,對其依法可從輕處罰。據此,根據被告人刁某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刁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十個月,緩刑二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開始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山東省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許成信
審 判 員 李澤輝
人民陪審員 王智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書 記 員 張 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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