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聊東刑初字第361號
——山東省聊城市東昌府區人民法院(2015-10-12)
(2015)聊東刑初字第361號
公訴機關山東省聊城市東昌府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馮某,無業。因本案于2015年3月11日被聊城市公安局東昌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5日被執行逮捕。現羈押于聊城市看守所。
山東省聊城市東昌府區人民檢察院以聊東昌檢公刑訴(2015)35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馮某犯信用卡詐騙罪,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聊城市東昌府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武恩猛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馮某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馮某分別在中國建設銀行聊城分行與中國銀行聊城分行辦理信用卡。2013年期間,馮某在沒有償還能力的情況下,利用建設銀行中國銀行賬戶惡意透支,到期后未歸還。銀行工作人員分別通過催收、電話催收、上門催收、委托催收、公告催收等方式多次向馮某進行催收,馮某以各種理由推脫、躲避拒不返還透支款,涉案數額99922.94元。2015年3月份,馮某歸案后返還全部款項。
上述事實,被告人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被害單位的陳述;證人田某、齊某的證言;建設銀行、中國銀行銀行卡透支明細及催收記錄;聊華越會專審字(2015)第29號、聊正坤會檢字(2015)第ZK-202號《審計報告》;中國建設銀行聊城分行、中國銀行聊城分行證明材料;還款手續及諒解書、被告人的歸案說明及戶籍證明等證據,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馮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期限透支信用卡,經發卡銀行催收后拒不返還,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信用卡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實和罪名均成立。視被告人歸案后認罪態度較好,能夠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且案發后已將全部透支款本息返還被害單位,并取得了被害單位的諒解,故對被告人馮某依法可從輕處罰。據此,對被告人馮某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二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馮某犯信用卡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40000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山東省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史 紅
人民陪審員 王智孟
人民陪審員 亢相慶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書 記 員 張 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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