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聊東刑初字第332號
——山東省聊城市東昌府區人民法院(2015-9-8)
(2015)聊東刑初字第332號
公訴機關山東省聊城市東昌府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張某甲,任聊城市東昌府區侯營鎮下馬張莊村村民委員會委員兼會計。因本案于2015年7月3日被取保候審。
山東省聊城市東昌府區人民檢察院以聊東昌檢公刑訴(2015)32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犯張某甲貪污罪,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聊城市東昌府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劉學召、馬彥霞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張某甲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張某甲在任聊城市東昌府區侯營鎮下馬張村村民委員會委員兼會計期間,在侯營鎮政府開展2013年度危房改造過程中,明知自己不符合危房改造條件,仍與該鎮建委工作人員孫某(已判決)共謀后,利用職務之便,虛構危房改造事實、上報虛假危房改造材料,使張某甲騙取危房改造補償款13400元,據為己有。
上述事實,被告人張某甲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證人張某乙的證言,證實張某甲不符合申報危房改造條件,騙取了國家危房改造資金的事實經過;書證山東省農村危房改造農戶建(修)房申請表、東昌建發(2013)9號東昌府區住建局關于印發東昌府區2013年農村危房改造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侯營鎮財政所銀行存款日記賬、收據、危房改造戶明細表,證實張某甲不符合申報危房改造條件,騙取了國家危房改造資金的事實;書證任職證明,證實被告人張某甲2012年9月至今任東昌府區侯營鎮下馬張莊村村民委員會委員兼會計;書證山東省資金往來結算票據,證實被騙國家危房改造資金被追繳的事實;被告人張某甲的戶籍證明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甲伙同其他國家工作人員騙取國家危房改造補助資金,其行為已構成貪污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張某甲的犯罪事實和罪名成立。鑒于被告人歸案后能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當庭能自愿認罪,認罪態度較好;所得贓款全部退繳;對其可從輕處罰。據此,對被告人張某甲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張某甲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山東省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李澤輝
人民陪審員 展衍偉
人民陪審員 王智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書 記 員 張 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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