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聊東刑初字第365號
——山東省聊城市東昌府區人民法院(2015-9-29)
(2015)聊東刑初字第365號
公訴機關山東省聊城市東昌府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劉某,某公司勞務派遣工。因本案于2014年8月25日被聊城市東昌府區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2015年7月3日被聊城市公安局東昌府分局取保候審。
山東省聊城市東昌府區人民檢察院以聊東昌檢公刑訴(2015)35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某犯破壞電力設備罪,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聊城市東昌府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郭愛華、郭萬安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劉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4年7月19日凌晨,被告人劉某伙同陳某甲等四人(均已判決),駕駛聊城某公司施工車輛,將聊城市城區香江大市場二期附近#365公用變壓器與#366公用變壓器64米低壓電纜聯絡線割斷盜走,價值38400元。案發后,被告人劉某將所得贓款7500元退回被害單位。
另查明,2015年7月1日,被告人劉某向公安機關投案。
上述事實,被告人劉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書證聊城市公安局東昌府分局治安管理大隊出具的《受案登記表》、情況說明、上網追逃登記表、上網追逃撤銷/刪除表、歸案經過;山東電力集團聊城供電公司出具的證明、收款憑證,聊城市魯西勞務代理中心出具的證明及被告人劉某的戶籍證明;證人竇某、趙某、陳某、張某的證言;聊城市東昌府區價格認證中心作出的聊東昌價鑒字(2014)93號《山東省涉案物品價格鑒定(認證)結論書》;聊城市公安局東昌府分局治安管理大隊制作的扣押物品清單,現場勘驗筆錄、現場圖及照片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伙同他人破壞應急使用的電力設備,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為已構成破壞電力設備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實和罪名均成立。被告人劉某犯罪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且能夠主動退回所得贓款,對被告人劉某依法可從輕處罰。據此,根據被告人劉某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二)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劉某犯破壞電力設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山東省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許成信
人民陪審員 王清杰
人民陪審員 黃文輝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書 記 員 張 坤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