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聊東刑初字第296號
——山東省聊城市東昌府區人民法院(2015-9-25)
(2015)聊東刑初字第296號
公訴機關山東省聊城市東昌府區人民檢察院。
被害人孫某,無業。
訴訟代理人劉吉方,山東省聊城高新三名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人仝其省,農民。因涉嫌犯詐騙罪,于2014年12月2日被聊城市公安局東昌府區分局刑事拘留,次日被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同年12月5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12日被執行逮捕,現羈押于聊城市看守所。
辯護人黃海玲,山東智祥律師事務所律師。
山東省聊城市東昌府區人民檢察院以聊東昌檢公刑訴(2015)29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仝其省犯詐騙罪,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山東省聊城市東昌府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劉學召、郭萬安依法出庭支持公訴,被害人孫某及其訴訟代理人劉吉方、被告人仝其省及其辯護人黃海玲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山東省聊城市東昌府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12年1月28日至2014年11月4日期間,被告人仝其省以其在聊城市建委有熟人,能在聊城市東昌府區鐵塔商場北某小區低價買到內部房子為由,多次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被害人孫某現金共計32萬余元。
為證明上述事實,公訴機關提供了書證、被害人的陳述、證人證言、被告人仝其省的供述與辯解等證據,認為被告人仝其省的行為構成詐騙罪。提請法院對被告人仝其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定罪處罰。
被害人孫某訴稱,被告人仝其省以他能為自己買到便宜房子為由,分十幾次詐騙其32萬余元,其中一筆40000元,仝其省說他工地需要錢,讓其為他借款,但只還給本金20000元以及利息11000元;其中還先后給過仝其省30000元、4000元,仝其省說他的女兒得腦瘤住院用錢。請求法院依法追究被告人仝其省的刑事責任,并退賠32萬余元。
被告人仝其省辯稱,公訴機關指控其詐騙被害人孫某32萬余元,數額不屬實,其中一筆40000元,當時給孫某說明是用于其工地資金周轉的貸款,一筆30000元是其以干女兒住院需要錢的名義借的,但其實沒有女兒生病這回事,也用于工地了,該兩筆當時約定了2分利息;另外其還給孫某20000元沒有從指控其詐騙數額中扣除。
被告人仝其省的辯護人認為,公訴機關指控仝其省詐騙被害人孫某32萬余元,數額不屬實,其中有多筆系仝其省借被害人孫某的錢,根據被害人的陳述以及被告人的供述,應認定被告人仝其省的詐騙數額為165000元。被告人仝其省歸案后認罪態度好,系初犯、偶犯,且身體患有多種疾病,請求對被告人仝其省從輕處罰。
經審理查明:2012年1月至2014年11月期間,被告人仝其省以其在聊城市建委有熟人,能在聊城市東昌府區鐵塔商場北某小區低價買到內部房子為由,多次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被害人孫某現金共計309760余元。
另查明,2012年5月16日,被告人仝其省以其工地資金周轉,向孫某借款40000元,約定了利息并出具了借據。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證實:
書證
1、被害人孫某提供仝其省給其書寫的借據“今代款肆萬元正,利息為貳分利仝其省12、5、16”,證實仝其省借孫某40000元并約定支付利息。
2、被害人孫某提供其給仝其省錢款的記錄清單,證實其與家人書寫仝其省從其處拿款的時間以及數額共計329760元,案發后均由被告人仝其省確認并簽字。
3、被害人孫某提供的銀行轉賬憑證、交易記錄,證實其轉給仝其省款項的時間、數額。
4、山東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的證明,證實經查詢其銷售部登記記錄,未有孫某、仝其省購房的記錄。
5、聊城市公安局東昌府分局出具的抓獲經過,證實抓獲被告人仝其省的時間、地點。
6、被告人仝其省的戶籍證明,證實其出生時間等身份的基本情況。
證人證言
1、張某甲證實,其系仝其省的兒媳婦,2014年2月其在東昌府區東昌西路鳳凰臺東的郵政銀行辦理了一張銀行卡,在辦理完就給公公仝其省了,自己沒有使用過這個卡。
2、程某甲證實,仝其省是其姨哥,他說身份證丟了,讓其幫忙給他在中國銀行辦理了一張銀行卡,在辦理完就給仝其省了,自己沒有使用過這個卡。
3、劉某甲證實,仝其省是其妻子的姨兄弟,仝其省得知其在于集鎮有一塊地,準備建廠子的信息后,找其承建該廠房,中間給仝其省40萬元,后來鎮政府收回這塊地,其得到賠償款后,就和仝其省把工程款結算清了。
三、被害人孫某陳述,仝其省和其前夫家有親戚關系,2010年底其前夫打電話,說仝其省在聊城搞建筑,如果想買房子就找仝其省,并說把其號碼給仝其省了。后仝其省主動和其聯系,說他一個姓吳的兄弟在聊城建委上班,在某有一套免費的房子,老吳不敢要了,能便宜賣給她,2012年1月仝其省給其要50000元,說是為買房子做準備給老吳送禮的錢,算是定下買房子的事情,以后仝其省陸續給其要錢,經核對自己的記錄,共計給仝其省329760元(不含已經還給的20000元);其中一筆4萬元,是仝其省說他工地弄不著錢了,讓她幫忙借款,這筆款分兩次給了11000元的利息,給他要回本金20000元;其中先后給過仝其省30000元、4000元,仝其省說他的女兒得腦瘤住院用錢。
四、被告人仝其省供述,其當時干著工程比較缺錢,就虛構建委有熟人,能給孫某買到低價房子,先后從孫某手中拿現金及通過轉賬的方式,取得款項共計320000余元。但辯解公訴機關指控其詐騙的數額不屬實,其中一筆40000元,當時給孫某說明是用于其工地資金周轉的貸款,一筆30000元是其以干女兒住院需要錢的名義借的,但其實沒有女兒生病這回事,也用于工地了,該兩筆當時約定了2分利息;另外其還給孫某20000元,沒有從詐騙數額中扣除。
上述證據均經當庭出示、質證,證據合法有效,本院依法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被告人仝其省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式,騙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的部分犯罪事實和罪名成立。被告人仝其省的行為侵犯了他人的財產所有權,依法應予刑罰。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仝其省詐騙被害人孫某的其中一筆40000元,經查,被告人仝其省的供述及被害人孫某的陳述內容一致,且有仝其省寫給孫某的借據為證,仝其省也曾向孫某支付利息,故該筆40000不應計入被告人仝其省的詐騙犯罪數額,被告人仝其省及其辯護人與之相應的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對于該筆款項,被害人可另行主張。
關于被告人仝其省辯解公訴機關指控其詐騙30000元不應認定為詐騙犯罪數額,其辯護人辯解公訴機關指控仝其省詐騙被害人孫某320000余元,其中有多筆系仝其省向孫某借款的意見。經查,被告人仝其省先是虛構能為被害人孫某買到低價房子一事為誘餌,致使被害人孫某產生錯誤的認識,仝其省先后虛構各種借口,十幾次從被害人孫某手中拿款30余萬元,被告人仝其省雖然有部分以借款為由,但直至案發,一直未曾有任何歸還的行為,其主觀非法占有被害人財物的主觀故意明顯,實際系以借為名,行詐騙之實,故被告人仝其省及其辯護人的上述辯解意見,本院不予采納。
綜上,根據被告人仝其省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決定刑罰。對被告人仝其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四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仝其省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0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5日起折抵刑期3日至2022年12月1日止。罰金限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本院繳納。)
二、被告人仝其省退還被害人孫某經濟損失30976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山東省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王英軍
人民陪審員 王智孟
人民陪審員 王清杰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書 記 員 張 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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