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陽少刑初字第22號
——山東省陽谷縣人民法院(2015-10-21)
(2015)陽少刑初字第22號
公訴機關山東省陽谷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陳某某,女,1963年4月26日出生于山東省陽谷縣,漢族,初中文化,農民,住陽谷縣。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0月8日被陽谷縣公安局決定并執行取保候審,2015年6月16日由陽谷縣人民檢察院決定并由陽谷縣公安局執行取保候審。2015年9月28日由本院決定并由陽谷縣公安局執行取保候審。
陽谷縣人民檢察院以陽檢公刑訴(2015)19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陳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山東省陽谷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賈偉、胡美玲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陳某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14年7月27日10時40分,被告人陳某某駕駛魯P×××××轎車沿陽谷縣北環路自西向東行駛至陽谷縣僑潤辦事處前楊村北時,因違法操作、未保持安全車速,與順行的馬某某駕駛的電動車相撞,致電動車駕車人馬某某、乘車人董某受傷,陳某某電話通知張某甲撥打報警電話,張某甲撥打報警電話后赴事故現場搶救傷者。當日陳某某到交警大隊事故科投案。馬某某經搶救無效于2014年7月31日死亡。經鑒定,董某的傷情為重傷二級。事故責任書認定,被告人陳某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案發后,陳某某與被害人馬某某方達成民事賠償協議,被告人方賠償被害人馬某某方672080元。
為證明上述事實,公訴機關提供了書證、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與辯解、鑒定意見及勘驗筆錄等證據。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陳某某駕駛機動車輛,違反交通管理法規,因而發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重傷,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建議判處有期徒刑一年至兩年,可適用緩刑。
經審理查明:2014年7月27日10時40分許,被告人陳某某駕駛魯P×××××轎車沿陽谷縣北環路自西向東行駛至陽谷縣僑潤辦事處前楊村北時,因違法操作、未保持安全車速,與順行馬某某駕駛的電動自行車尾隨相撞,致馬某某及電動自行車乘車人董某、李某受傷,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被告人陳某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馬某某經搶救無效于2014年7月31日死亡,董某的傷情為重傷二級。事故發生后,被告人陳某某電話通知其弟弟張某甲撥打報警電話,張某甲撥打報警電話后赴事故現場搶救傷者。事發當日陳某某到陽谷縣交警大隊事故科投案。
另查明,案發后,被告人陳某某與被害人馬某某方達成民事賠償協議,賠償被害人馬某某方672080元并取得其諒解。被害人董某、李某向本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要求被告人賠償其經濟損失230000元,后被告人方與被害人董某、李某方自愿達成賠償協議,賠償其180000元并取得其諒解。被害人董某、李某自愿申請撤回對被告人陳某某的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已予以準許。
上述事實,被告人陳某某供認不諱,并有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被告人陳某某戶籍證明,被害人馬某某、董某、李某戶口頁,陳某某與張某甲通話詳單,賠償協議、諒解書,陳某某駕駛證,公安機關辦案情況說明,證人張某甲、張某乙的證言,法醫學鑒定書,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筆錄及刑事照片等證據予以證明,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重傷,且負事故全部責任,其行為已經構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及其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納。事故發生后,被告人陳某某通知其親屬撥打120急救電話,并協助搶救傷者,可酌情對其從輕處罰。被告人陳某某于事發當天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案發后,被告人陳某某與被害人方達成賠償協并取得被害人諒解,可酌情對其從輕處罰。被告人陳某某系過失犯罪,主觀惡性小,系初犯、偶犯,悔罪態度較好,可酌情對其從輕處罰。經調查評估,被告人陳某某的犯罪行為社會影響不大,對其判處緩刑不致再危害社會。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陳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徐秀麗
人民陪審員 張躍國
人民陪審員 潘瑞政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書 記 員 張林林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