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冠刑初字第131號
——山東省冠縣人民法院(2015-9-29)
(2015)冠刑初字第131號
公訴機關山東省冠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曹某某,農民。2005年10月24日因犯搶劫罪被冠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2007年5月17日因犯搶劫罪被聊城市東昌府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年,2014年9月22日刑滿釋放。因涉嫌強奸罪于2014年11月8日被冠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被逮捕。現羈押看守所。
辯護人劉洪亮,山東冠州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張某甲,于山東省冠縣,山東省冠縣百世物流公司經理。因涉嫌強奸罪于2014年11月8日被冠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罪于2014年11月19日被逮捕。現羈押于山東省冠縣看守所。
山東省冠縣人民檢察院以冠檢公刑訴(2015)13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曹某某犯強奸罪、被告人張某甲犯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罪,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9月18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冠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杜爭鳴、楊書彩出庭支持公訴。二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劉洪亮均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
一、強奸罪
2014年10月8日24時許,被告人曹某某采取威脅的手段將被害人王某甲帶至佳泰賓館一房間內,曹某某在房間內持刀強迫王某甲與其發生性關系。之后又采取威脅恐嚇的方式多次與王某甲發生性關系。
2014年10月23日22時許,被告人曹某某強行將受害人丁某帶到冠縣佳泰賓館一房間內發生性關系。
二、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罪
2014年4月份,被告人張某甲通過非法手段制作了一張名為白占東,一張名為張某甲的兩張冠縣公安局假警察證,利用該假警察證從道口鋪公路收費站逃脫收費二十余次,并且利用該假警察證恐嚇他人。
就指控的事實,公訴機關當庭出示了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辨認筆錄、證人證言、被害人的陳述、被告人供述等證據予以證實。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曹某某的行為已構成強奸罪,建議對其判處有期徒刑七至八年;被告人張某甲的行為已構成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罪,建議對其判處有期徒刑一至二年
被告人張某甲對起訴書指控的事實及出示的證據均并無異議。被告人曹某某庭審中承認過威脅過王某甲并和王某甲發生過性關系,同時又辯稱沒有威脅王某甲,也沒有和王某甲發生過性關系,始終辯稱沒有強奸過丁某。其辯護人認為,被告人對起訴書指控其強奸王某甲的犯罪事實無異議,屬當庭認罪,但認為指控被告人對丁某實施了強奸的行為,只有被害人陳述和證人的聽說,應屬證據不足,不能認定。另外被告人主觀惡性較小,認罪態度較好,應對其從輕或減輕處罰。
經審理查明
一、強奸罪
2014年10月8日24時許,被告人曹某某采取威脅的手段將被害人王某甲帶至冠縣錢潮KTV南側佳泰賓館三樓一房間內,曹某某在房間內持刀強迫王某甲與其發生性關系。之后又采取威脅恐嚇的方式多次與王某甲發生性關系。
2014年10月23日22時許,被告人曹某某強行將受害人丁某帶到冠縣錢潮KTV南側佳泰賓館三樓一房間內發生性關系。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當庭出示并經庭審舉證、質證的下列證據證實:
1、書證
(1)被告人曹某某的戶籍證明,證明曹某某的基本情況。
(2)被告人的抓獲經過,證明被告人被抓獲的情況。
(3)(2005)冠刑初第94號刑事判決書、(2007)聊東刑初第70號刑事判決書、(2007)聊刑二終字第22號刑事裁定書、山東濟寧監獄檔案資料,證明被告人曹某某前罪的犯罪情況及刑滿釋放日期。
(4)以王某甲的名字在冠縣佳泰賓館開房記錄,證明案發時住宿登記情況。
(5)門診證明,證明被害人丁某處女膜3、7點淺撕裂狀。
2、辨認筆錄及照片
辨認人潘某、丁某、張某丙、張某丁、陳某的辨認筆錄及照片五份,證明上述辨認人均辨認出是曹某某就是強奸丁某的“肖飛”。
3、試聽資料及制作說明,證明從被告人曹某某手機提取及被害人丁某提供的曹某某在佳泰賓館對其拍攝的視頻。
4、證人證言
(1)張某甲的證言,證明2014年10月23日曹某某和丁某開房的事實、曹某某與王某甲開房及曹某某和自己說過一晚上其和王某丙發生了四五次性關系的事實。
(2)劉某甲的證言,證明張某甲以有王某甲的身份證,知道王某甲家的地址,要傷害王某甲的父母相威脅,逼迫其和王某甲出校門見面,后曹某某又以將自己和王某甲賣到外地相威脅將王某甲和自己帶到嘉泰賓館開房,在房間內曹某某繼續威脅,張某甲來了以后因為害怕,自己和張某甲發生了關系,王某丙第二天對自己說曹某某把她強奸了,并且是用刀子嚇唬她發生的關系。之后曹某某又多次找王某甲強行發生關系,王某甲因為害怕輟學的情況。
(3)趙某的證言,證明張某甲威脅要找王某甲的父母去,因為害怕她和王某甲、劉某甲就出來見了張某甲,在車上曹某某說要把王某甲、劉某甲賣到館陶去,后來開車到佳泰賓館開了房間及現在王某甲不上學了,曹某某威脅王某甲做他的女朋友的情況。
(4)張某乙的證言,證明2014年十一國慶節左右和張某甲、劉某乙、王某丙、趙某在KTV唱歌的事情,期間發生過爭吵,后來喝多了什么都不知道了。
(5)陳某的證言,證明其和丁某、“肖飛”等人在KTV唱完歌以后,“肖飛”不讓丁某走,讓丁某陪他睡覺,第二天早晨在KTV南邊賓館三樓的房間店內看到了“肖飛”和丁某在一起,并且后來聽丁某說“肖飛”給她拍裸照了的情況。
(6)張某丙的證言,證明其和丁某、“肖飛”等人在錢潮KTV唱歌后,丁某跟“肖飛”兩人到錢潮南邊的賓館里了,后來在賓館見到“肖飛”進了丁某的房間及過了兩三天的時間,丁某給我說“肖飛”打電話威脅他的情況。
(7)潘某的證言,證明和“肖飛”及丁某等人在錢潮KTV唱歌的情況,以及后來在賓館看到“肖飛”和丁某在一個房間的情況。
(8)張某丁的證言,證明和“肖飛”、丁某等人在錢潮KTV唱歌,出來后,“肖飛”應該是看上丁某了,摟著丁某說喜歡她,不讓她走的情況及事后在賓館看到丁某和“肖飛”在賓館房間的情況。
(9)高某的證言,證明丁某是其員工,她說自己17歲了。2014年10月27日上午給員工開完會后,丁某給我說有一名男子強行把她留在一個賓館住了,還說這名男子打電話威脅的話。我讓其給家里人說一聲,她就回家了沒再來上班。
(10)李某的證言,證明其外甥女丁某本來在冠縣打工,2014年10月27日,她突然不干了,回家后反復問她,丁某才告訴自己,她被一個叫“肖飛”的男人強奸的情況。
(11)王某乙的證言,證明其為公交車司機,2014年冬天,其正在汽車站東側擦車,一個二十歲左右的女孩跑過來喊救命,并讓我報警,后來又過來兩個男的,跟我拽這個女孩,這個女孩一直哭,我到發車點后,就把她領到了另外一輛公交車上的情況。
5、被害人陳述
(1)被害人丁某的陳述,證明被強奸的具體過程及事后受到威脅的情況。
(2)被害人王某丙的陳述,證明被強奸的具體過程及事后受到威脅,以及曹某某在車站強行拉自己走,后來被民警帶走的情況。
6、被告人供述
曹某某的供述,能夠證實其說過威脅要把王某甲賣到山西,用刀子威脅恐嚇王某甲的情況,并供述過基于自己的威脅恐嚇和王某甲發生了性關系,但是之后又辯稱就是和王某甲睡覺了,王某甲不同意發生性關系就只是親王某甲的嘴和摸王某甲的全身了。和丁某一起睡了,但沒有發生性關系。
二、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罪
2014年4月份,被告人張某甲通過非法手段制作了一張名為白占東,一張名為張某甲的兩張冠縣公安局假警察證,并利用該假警察證恐嚇他人。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當庭出示并經庭審舉證、質證的下列證據證實:
1、書證
(1)張某甲的戶籍證明,證明被告人張某甲的基本情況。
(2)冠縣公安局政治處出具證明一份,證明張某甲持有的兩張人民警察證均系偽造的。
(3)到案經過一份,證明被告人被抓獲情況
2、物證、提取筆錄及照片,證明公安機關從被告人張某甲魯P×××××轎車上提取兩張假警察證(編號均為087483,其中一張為張某甲、一張為白占東,照片均為張某甲)的情況。
3、證人證言
(1)曹某某的證言,證明在張某甲的車上有一個名字是白占東、照片是犯罪嫌疑人張某甲的警察證,張某甲當時說是真的。
(2)王某甲的證言,證明為了強迫自己和曹某某保持關系,張某甲說自己是公安局的警察,并且將警察證掏出來讓自己看過。
(3)劉某乙的證言,證明其見過張某甲手里的警察證,上面有他的照片,有他的名字。
4、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張某甲的多次供述其利用該假警察證從道口鋪公路收費站逃脫收費二十余次,并且利用該假警察證恐嚇他人的情況。
本院認為,被告人曹某某違背婦女意志,采用脅迫的手段強行與他人發生性關系,其行為已構成強奸罪。被告人張某甲偽造國家機關證件并多次使用,其行為已構成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罪。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曹某某在刑罰執行完畢后,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屬累犯,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曹某某雖然在庭審開始時承認和被害人王某甲發生性關系并威脅王某甲了,但其后又推翻了這一供述,因此對其辯護人關于被告人曹某某對王某甲的強奸犯罪事實無異議,屬當庭認罪,認罪態度較好的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其他辯護意見與本院查明事實不符,本院亦不予采納。被告人張某甲當庭自愿認罪,可酌情從輕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百八十條、第六十五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四十七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曹某某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
(刑期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8日起至2022年11月7日止)
二、被告人張某甲犯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刑期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8日起至2016年5月7日止;罰金限判決生效后10日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山東省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長 程 敏
審判員 于紅艷
審判員 宋紀高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書記員 劉震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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