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冠刑初字第141號
——山東省冠縣人民法院(2015-10-19)
(2015)冠刑初字第141號
公訴機關山東省冠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顏某甲,農民。因涉嫌信用卡詐騙罪于2014年11月25日被抓獲,同年11月26日被冠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逮捕。現羈押看守所。
山東省冠縣人民檢察院以冠檢公刑訴(2015)14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顏某甲犯信用卡詐騙罪,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山東省冠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王英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顏某甲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11年11月17日,被告人顏某甲在中國建設銀行冠縣支行辦理信用卡一張。2013年9月份,顏某甲透支建設銀行信用卡本金39905.64元,未能及時償還。2014年1月份,中國建設銀行山東省分行委托的深圳恒源昊公司多次對顏某甲進行催收,顏某甲至今未償還信用卡欠款。
2012年11月29日,被告人顏某甲在中國工商銀行聊城分行辦理信用卡一張。2013年9月份,顏某甲透支工商銀行信用卡本金18010.34元,未能及時償還。自2013年9月份,中國工商銀行聊城分行多次對顏某甲進行電話、短信催收,顏某甲至今未償還信用卡欠款。
2012年7月4日,被告人顏某甲在浦發銀行聊城分行辦理信用卡一張。2013年11月份,顏某甲透支浦發銀行信用卡本金6855.71元,未能及時償還。自2013年12月份,浦發銀行多次對顏某甲進行電話、信函催收,顏某甲至今未償還信用卡欠款。
2013年4月28日,被告人顏某甲在招商銀行濰坊分行辦理信用卡一張。2013年10月份,顏某甲共透支招商銀行信用卡本金19745.5元,未能及時償還。2013年11月份,招商銀行多次對顏某甲進行電話催收,顏某甲至今未償還信用卡欠款。
上述事實,被告人顏某甲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證人苗某、顏某乙證言;中國建設銀行冠縣支行出具的證明材料;信用卡交易明細;信用卡申請表、申請人征信審核登記表;催收記錄;聊建項目部證明;判決書;貸款記錄;到案經過;被告人供述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顏某甲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期限透支信用卡,并經發卡行催收后仍不歸還,其行為已構成信用卡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和罪名成立。被告人顏某甲歸案后主動交代其使用中國工商銀行、浦發銀行、招商銀行信用卡惡意透支的犯罪事實,屬坦白,可從輕處罰;案發后認罪、悔罪,已退交所欠全部本金,可從輕處罰。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顏某甲犯信用卡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已繳納)。
(刑期自判決生效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25日起至2015年11月24日止)
二、被告人顏某甲退交贓款84517.19元發還中國建設銀行、中國工商銀行、浦發銀行、招商銀行。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山東省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 宋紀高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書記員 劉震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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