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冠刑初字第153號
——山東省冠縣人民法院(2015-9-16)
(2015)冠刑初字第153號
公訴機關山東省冠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宋某,農民。因涉嫌非法處置查封的財產罪于2014年8月7日被山東省冠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被取保候審。
山東省冠縣人民檢察院以冠檢公刑訴(2015)15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宋某犯非法處置查封的財產罪,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2015年9月14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冠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代建剛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宋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冠縣人民法院在審理張媛與宋某不當得利糾紛一案時,依法查封了被告人宋某的一輛車牌號為魯P×××××的豐田轎車。2014年2月11日宋某明知該車已被冠縣人民法院查封,仍故意將該車轉讓給其侄女宋艷紅。被告人宋某于2014年7月6日被冠縣公安機關抓獲歸案。
上述事實,被告人宋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到案經過等書證,證人楊保峰等人證言,被告人宋某供述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宋某在明知其車輛被依法查封的情況下,仍然故意處置被查封的財產,導致法院生效裁判的財產部分無法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處置查封的財產罪,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清楚,罪名成立。鑒于被告人宋某案發后已全部還清案款,且當庭自愿認罪,可酌情從輕處罰。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條、第五十二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宋某犯非法處置查封的財產罪,判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已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山東省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 程敏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書記員 王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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