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茌刑初字第88號
——山東省茌平縣人民法院(2015-10-15)
(2015)茌刑初字第88號
公訴機關山東省茌平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鐘某,男,1964年5月14日出生于河南省范縣,漢族,初中文化,農(nóng)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3月10日被山東省茌平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7日被山東省茌平縣公安局取保候審,同年6月17日被山東省茌平縣人民檢察院決定取保候審,同日由山東省茌平縣公安局執(zhí)行取保候審,同年7月16日被山東省茌平縣人民法院決定取保候審,同日由山東省茌平縣公安局執(zhí)行取保候審。
山東省茌平縣人民檢察院以茌檢公刑訴(2014)8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鐘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普通程序,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茌平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成汝慶、王琳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鐘某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經(jīng)審理查明,2015年3月9日20時29分許,被告人鐘某駕駛豫J×××××號、豫J×××××掛號重型倉柵式半掛貨車,沿G309線由東向西行駛,行至山東省茌平縣溫陳街道辦事處保祥車業(yè)門口處時,與行人李某相撞,造成李某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交警部門認定被告人鐘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案發(fā)后由隨車人員鐘某乙(被告人鐘某之子)撥打報警電話,被告人鐘某在事故現(xiàn)場等候,后被帶到茌平縣交警大隊事故科接受訊問。
另查明,被告人鐘某具有A2準駕資格,肇事車輛豫J×××××重型半掛牽引車及豫J×××××掛號重型倉柵式半掛車行駛證登記所有人清豐縣油豐聯(lián)營汽車運輸有限公司,在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清豐支公司投保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險。被害人李某的近親屬王某甲、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在訴訟過程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在本案審理過程中,鐘某、清豐縣油豐聯(lián)營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清豐支公司和王某甲、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達成調解協(xié)議,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清豐支公司賠償被害人方共計21萬元,鐘某賠償被害人方共計7萬元,并得到對方的諒解,王某甲、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撤回對清豐縣油豐聯(lián)營汽車運輸有限公司的附帶民事訴訟。
上述事實,被告人鐘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受案登記表、身份證、駕駛證、行駛證、辦案說明、調解筆錄等書證,證人李某丙等人的證言,法醫(yī)學鑒定書、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等鑒定意見,道路交通事故現(xiàn)場勘查筆錄、現(xiàn)場圖及照片,被告人鐘某的供述和辯解等證據(jù)予以證實。
本院認為,被告人鐘某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規(guī),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應予刑罰。肇事后由鐘某乙撥打報警電話,被告人鐘某主動在現(xiàn)場等候,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屬自首,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被告人鐘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認罪態(tài)度較好,有悔罪表現(xiàn),且與被害人方達成了調解協(xié)議,并取得了對方的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綜觀全案情節(jié),被告人鐘某犯罪情節(jié)較輕,有悔罪表現(xiàn),沒有再犯罪的危險,故依法對其宣告緩刑。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
(緩刑考驗期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山東省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閆 博
人民陪審員 張 華
人民陪審員 謝兆貴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書 記 員 畢少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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