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刑初字第169號
——山東省高唐縣人民法院(2015-10-20)
(2015)高刑初字第169號
公訴機關山東省高唐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孫某某,男,1981年5月6日出生于山東省高唐縣,漢族,初中文化,農民,住高唐縣。因涉嫌犯危險駕駛罪于2015年8月20日被高唐縣公安局取保候審,同年10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山東省高唐縣人民檢察院以高檢公刑訴(2015)16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孫某某犯危險駕駛罪,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山東省高唐縣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安露露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孫某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山東省高唐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15年8月3日14時許,被告人孫某某醉酒后駕駛魯PXXXXX號轎車沿105國道由北向南行駛至趙張路路口左轉彎,與前方翟某某駕駛的倒車過程中的魯PXXXXX號轎車相撞,造成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案發后,經館陶司法醫學鑒定中心鑒定,孫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為159mg/100ml。聊城市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支隊高唐大隊(簡稱高唐交警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孫某某負事故的同等責任。
另查明:事故發生后,被告人孫某某棄車逃逸被查獲。高唐交警大隊于2015年8月11日對被告人孫某某危險駕駛一案決定立案偵查后,被告人孫某某經電話傳喚主動到案并如實供述了所犯罪行。2011年8月29日,高唐縣公安局以孫某某酒后駕駛機動車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構成犯罪對孫某某行政拘留十日,罰款人民幣(下同)伍佰元。案發后,被告人孫某某賠償被害人翟某某經濟損失2000元并取得諒解。在審理過程中,被告人孫某某主動交納財產刑保證金2000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孫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無異議,且有物證肇事車輛的照片,書證高唐交警大隊受案登記表、發破案經過、歸案情況說明、高唐縣公安局高公決字(2011)第06220號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被害人翟某某及被告人孫某某的機動車駕駛證復印件、被告人孫某某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被害人翟某某的陳述,高唐交警大隊現場勘查筆錄、現場圖及現場照片,館陶司法醫學鑒定中心編號:2015-228號毒物(乙醇)檢驗鑒定報告、高唐交警大隊聊高公交認字(2015)第00236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被告人孫某某的供述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孫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罪名成立。被告人孫某某醉酒駕駛機動車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曾因酒后駕駛機動車受過行政處罰,應從重處罰。被告人孫某某系自首,積極賠償被害人的經濟損失并取得諒解,主動交納財產刑保證金,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據此,為維護道路運輸的正常秩序和公共安全,懲罰犯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五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三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孫某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31日起至2015年12月30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山東省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 張煥新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書記員 石恒曉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