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滕刑自初字第63號
——山東省滕州市人民法院(2015-11-10)
(2015)滕刑自初字第63號
自訴人姜某某。
訴訟代理人顏猛,山東滕國律師事務所律師。
訴訟代理人朱紹明,男,1952年6月18日出生,漢族,住滕州市前進小學宿舍。
被告人高某。
自訴人姜某某以被告人高某犯故意傷害罪,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起控訴。本院受理后,在訴訟過程中,自訴人姜某某在判決宣告前同被告人高某達成和解協議而申請撤回自訴。
本院認為,自訴人姜某某申請撤訴,符合法律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六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自訴人姜某某撤訴。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書的第二日起五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山東省棗莊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長 潘 曉 明
審判員 邱雨審判員王森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書記員 張 芙 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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