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滕刑初字第655號
——山東省滕州市人民法院(2015-9-30)
(2015)滕刑初字第655號
公訴機關山東省滕州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 侯某某。2015年5月15日因涉嫌犯詐騙罪被滕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被逮捕。現羈押于滕州市看守所。
滕州市人民檢察院以滕檢公二刑訴(2015)19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 侯某某犯詐騙罪,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滕州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劉運毅、代理檢察員張瑜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 侯某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
1、2011年初至2011年9月,被告人侯某某通過婚姻介紹所介紹,以做夫妻名義與被害人張某某同居,騙取張某某人民幣4000元。
2、2011年9月至2013年11月,被告人侯某某通過婚姻介紹所介紹,以做夫妻名義與被害人司某某同居,騙取司增坤人民幣5.4萬元。
3、2014年4月至2014年11月,被告人侯某某通過婚姻介紹所介紹,以做夫妻名義與被害人王某同居,騙取王俊人民幣3萬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侯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被害人張某某、司增坤、王俊陳述,證人馬兆華、肖桂峰等人證言,銀行交易明細等書證,被告人 侯某某供述和辯解等證據予以證實。
本院認為,被告人侯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手段,騙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構成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 侯某某辯稱案發前已歸還被害人司某某坤4.8萬元,被害人司某某不認可,其亦未提供證據證實,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 侯某某自愿認罪,依法可對其酌情從輕處罰。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本院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 侯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15日起至2018年8月14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一次性向本院繳納。)
二、責令被告人 侯某某退賠被害人張某某經濟損失4000元,退賠被害人司某某經濟損失5.4萬元,退賠被害人王俊經濟損失3萬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山東省棗莊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長 胥 棟
審判員 潘曉明
審判員 邱 雨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書記員 丁 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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